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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認定标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3:20:14

在法律關系中雇傭關系和勞動者關系是兩個不同的關系,那麼這兩者關系有什麼區别呢 ?想了解的朋友就接着往下看吧。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認定标準(法律知識如何區分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1

作者:呂名儀 乾一律所非訴組長

一、所屬法律領域不同

“雇傭關系”屬于私法領域中民法(狹義)的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勞動關系”屬于社會法領域中勞動法的調整,包括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1)“勞動關系”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特”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特指符合勞動年齡16(周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

(2)“雇傭關系”中的主體是雇主和雇員。

雇主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單位。雇員則不限于勞動者的範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勞動者”,但能夠作為雇員。

三、是否具有隸屬性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一份子。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與指揮。

而“雇傭關系”中的雇員與雇主之間就不存在隸屬關系。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與雇主之間(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沒有隸屬關系,保姆不可能成為雇主的家庭成員。

四、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糾紛,應當首先勞動仲裁。而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糾紛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支付報酬的方式不同

勞動關系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報酬;雇傭關系多為一次性地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報酬。

在法理上,用人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雇傭(勞務)關系,但存在範圍極其狹窄。例如:用人單位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之間就是典型的勞務(雇傭)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與自然人(符合勞動者特征)之間長時間存在管理、指揮關系,而且勞動者要遵守其規章制度,按時領取報酬的情況之下,隻能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即使雙方之間簽訂所謂的“勞務合同”,也無法改變不“勞動關系”的事實。上述行為可能導緻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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