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開車門誘發事故,開車門者一般擔責多。
開車門造成的事故,一般隻涉及兩方,即開門者和被撞的騎車人;有時也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比如騎車人被車門撞倒後,恰好又被經過的其他車輛碰擦或者碾軋。
情況一:“開車門事故”涉及兩方
●案例:司機剛打開車門,一輛電動車就撞上了2015年1月19日8時許,賈先生駕駛小轎車将車停在路邊停車位上,剛推開車門準備下車,騎電動車經過的李女士就迎頭撞了上來。事故造成李女士左側鎖骨骨折、頭部骨折。
●責任認定:賈先生然未違規停車,但因開車門時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違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故對該起事故負全責。
●補充說明:開門者未違規開車門造成的事故,責任劃分視以下情況而定
1.違規停車、車輛未停穩情況下打開車門誘發的事故,開車門的人應負全部責任。
2.車輛無違規停車等情形,乘車人開車門導緻的事故的責任劃分,關鍵在于判定司機是否履行了提醒義務:
①司機未盡到提醒乘車人開門時要注意觀察周邊環境的義務,導緻乘車人開車門時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司機需負主要責任,而乘車人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②如果司機履行了提醒義務,而乘車人不聽勸阻強行推開車門發生意外的,乘車人則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如果在“開車門事故”中,騎車人如果存在超速、逆行或者在車門打開較長時間後才撞上等情形,并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事實時,也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情況二:“開車門事故”涉及三方甚至多方
●案例:騎車人遭車門撞出後,又遭過路車碾軋
張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路邊停車位停車後,沒有充分觀察前後車輛情況就打開了車門。此時,騎摩托車經過的肖某躲避不及,被車門推出後倒地。緊接着,趙某駕駛轎車正常行駛到此,不慎将倒地的肖某碾軋成重傷。
●責任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所以,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若無證據表明趙某有導緻此事故發生的過錯,他不需承擔事故責任。
●補充說明:第三方是否需擔責,與被撞人倒地時間關系大。
對于這類事故的責任劃分,除非對倒地者造成二次傷害的車輛司機存在明顯違規行為,比如超速、逆行、醉駕、毒駕等,其才有可能承擔一定責任。
交警同時也表明,由于每起“開車門事故”的情況各不相同,交警部門對事故中各方責任的劃分也不相同,但不可否認的是,開車門是誘發這類事故的主因,因此,一般情況下,開車門者要承擔主責甚至是全責。
如何才能有效避免這類事故?
●上、下車時,充分觀察車輛周圍環境後,做到“二次開車門”,即先把車門打開一點空隙,然後再次觀察身後情況,再打開門;
●在看到前方有車輛将要停車或剛停穩時,行人或者騎車人要主動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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