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企業擁有某塊國有劃撥土地,2008年建房,有審批規劃手續,其中有半地下室都是出租做門面房,一層也是門面房,也都有營業執照,現在直接說是危房,給4000元一平米的補償。企業主問北京楹庭律師這種半地下室可以按照商鋪的标準進行補償嗎?
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按照商鋪的補償,我們首先看一下土地的房屋的登記性質。首先是否是按照商業補償要看登記。如果說登記當中是三個店鋪的話,那麼按照商鋪去補償。當然,半地下室的商鋪可能跟一層商鋪價格肯定也會有差别,按照市場價格去确定。對于是不是商鋪首先看登記,如果說登記的是商鋪,那麼可以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可以按照“住改非”的方式去補償。但是如果是沒有登記的,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是适當補償,并非就是按照市場商業進行補償。當然也可以雙方進行協商來補償。
對“住改非”進行認定,需要從以下幾個客觀方面來進行考量。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共衛生許可完稅證明等房屋租賃協議,房屋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實際用于經營的時間等。
也就是說,住房改為非住房,在征收過程中如何才能夠認定為是“住改非”的房屋跟房屋用于實際經營的時間也是有相應關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很早之前就發布了很多類似的指導案例,對相關的部門按照危房的名義來進行征收拆遷的,認為其不合法。因為關于違法,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首先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在這個案子當中并沒有進行鑒定,隻是相關的部門說按危房處理,企業的房屋屬于危房。這是不可以的。
因為有的部門沒有鑒定危房的資質,也有一些地方相關的部門委托了危房鑒定機構來做出危房鑒定的結果。
有的案例是相關機構在作出危房鑒定的同時,相關的部門就予以了強制拆除。那麼,是不是房子已經被拆了,可能就無法維權了?不是的。如果鑒定是違法的,是不對的,程序上也是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指導案例指出這類案件應當确認違法。
依據《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緊急通知》的規定,對于拆遷範圍内産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經營情況,經營的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來進行适當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産權登記,産權證記載為住宅用房實際用于經營的,從房屋性質上屬于住宅,一般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進行評估核定價值。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給予适當的停産停業損失。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咨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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