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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社交電商入駐條件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10:37:00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茵美萊有限公司(Inmirror Limited)、上海羽如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在訴狀中,原告訴請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萬元。

小紅書社交電商入駐條件有哪些(小紅書起訴識季)1

原告訴稱

其是“小紅書”網站及“小紅書”App(二者統稱“小紅書”平台)的運營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小紅書”平台作為國内領先的基于UGC(用戶原創内容)的生活分享和電商平台,在為用戶提供原創内容分享互動社區的同時引入電商業務,實現從社區營銷到電商交易的商業閉環。經案外人小紅書科技有限公司獨占許可,原告有權在第35類、第25類中的多項商品及服務上獨占性使用第24231940号、第30577361号、第17320063号“小紅書”注冊商标。經原告多年努力經營和廣泛宣傳推廣,“小紅書”商标與“小紅書”平台已在國内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小紅書”平台中的相關内容更是成為廣大消費者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深受用戶信賴和喜愛。

三被告共同運營時尚奢侈品電商App“識季”。原告發現,該款App未經原告許可實施了以下兩類行為:一、在商品圖片中使用“小紅書”标識并将“小紅書街拍”設置為商品标簽及搜索關鍵詞;二、通過不正當手段大量抓取來源于“小紅書”平台的圖片,并将其廣泛用于自身商品的宣傳。

小紅書社交電商入駐條件有哪些(小紅書起訴識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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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社交電商入駐條件有哪些(小紅書起訴識季)5

截圖來自于原告提交的證據

原告認為

三被告實施的上述第一種行為不僅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還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惡意,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經營利益和競争優勢,同時構成不正當競争。而第二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意圖,不僅加重了原告服務器的訪問負擔,增加了原告運營成本,亦嚴重破壞“小紅書”平台“社區 電商”的既有商業模式,掠奪了本屬于原告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原告的競争優勢,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本案系因電商平台間數據抓取行為引發的新型不正當競争糾紛。在數據作為新生産要素價值日益凸顯的當下,通過司法裁判,探索建立電商平台間數據有序利用的競争規則,對推動産業良性發展、有效實現數據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浦東法院拟于2022年初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轉自:上海浦東法院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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