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蘭州供暖法定時間為: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暖時間為6個月;市政府根據天氣變化可适當調整供熱時間。
2、計量熱費則是根據居民實際使用的熱量數來核算的,具體為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戶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熱量調整系數,其中計量熱價=[面積熱價×(1-基本熱價折算比例)]×供熱月數÷每平方米年耗熱量。(注:基本熱價的折算比例确定為30%,為了在實際中便于計量熱費的計算和操作,熱量調整系數統一暫定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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