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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判定條件及性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03:11:10

合同的判定條件及性質(合同的名稱與内容不一緻時)1

眼看自己打工的寵物店周轉困難,員工小華拿出辛苦積攢的錢救急,沒想到老闆與她簽了兩份投資入股協議書後,便以“投資有風險”為由一直不肯還款,小華無奈起訴。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夥協議糾紛案依法審理認為,小華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虧損風險,雙方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判決被告寵物店歸還原告小華借款本金29.5萬元及逾期利息損失。後被告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投資入股協議約定分紅不提虧損

“我從事寵物清洗、美容及銷售等工作。剛來店裡一個月,老闆小娟就以經營周轉為由借錢”原告小華陳述,店裡一直未與其簽勞動合同,幾個月的工資和提成也被惡意拖欠。于是其一邊申請勞動仲裁,一邊向法院起訴索要借款。

庭審中,被告寵物店經營者小娟辯稱,原告入股後,陸續有狗生病,“她和我都是股東,應該對店裡的虧損承擔責任,而不是在寵物生病的時候逃避退出。”

法院查明,2019年7月,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确認小華與寵物店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寵物店應支付小華拖欠工資1755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1050元;以及剩餘提成和經濟補償金1萬餘元。

2018年9月,寵物店(甲方)與小華(乙方)先後簽訂兩份投資入股協議書,投資額總共30萬元,均約定資金入股投資期為1年,合作期滿後,甲方須在30日内返還乙方全部款項;分紅每月一次,拿當月所售犬隻全部金額的30%。

庭審中,雙方一緻确認原告小華實際支付金額累計29.5萬元。雙方未就寵物店的虧損分擔進行過約定,也未簽過其他合夥協議,寵物店一直由經營者小娟自行管理。

不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實為借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小華與被告寵物店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簽訂兩份投資入股協議書,但是原告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虧損風險,所以該法律關系名為投資入股合夥,實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本案中,原告小華實際向被告寵物店的經營者小娟交付29.5萬元,現雙方約定期限屆滿,也已符合小華離職且要求返還款項的約定條件。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号。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本案中,被告寵物店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小娟,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被告寵物店對原告小華的債務應以小娟個人财産承擔。據此,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如上。

法官說法:

合同名稱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确的名稱,但合同名稱與内容不一緻時,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質。承辦人表示,合同性質的認定不能僅憑合同名稱而定,應當根據合同内容所涉法律關系,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質。

就本案而言,雖然寵物店與小華簽訂的名為投資入股協議書,但明确約定了小華投入的款項于合作期滿後寵物店須在30日内返還,同時約定小華離職或要求退股時寵物店須在30日内全額退還,而雙方也未就虧損承擔進行過約定。鑒于小華當時也是寵物店的員工,寵物店未能證明其作為出資方對寵物店進行過管理。鑒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寵物店主張雙方之間系合夥關系,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來源: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合同的判定條件及性質(合同的名稱與内容不一緻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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