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總承包模式(又稱交鑰匙模式),是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體化的承發包模式,是一種包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總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将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然後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模式。
EPC總承包模式是當前國際工程承包中一種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當前國内建築市場中被我國政府和我國現行《建築法》積極倡導、推廣的一種承包模式。這種承包模式已經在衆多房地産開發、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中被采用。
01 EPC總承包模式的淵源及特點
(一)淵源
“EPC”是“設計、采購、施工”的三個英文單詞第一個英文字母的縮寫。這一模式的規範運作程序源于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1995年出版的《設計—建造總承包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1999年出版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合同條件》以及《生産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等國際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範本。
EPC總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過與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各個環節相分離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較,并通過這種比較優勢體現出來的。
(二)特點
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設計、采購和施工合同條件》(99年版)國際工程承包通用合同範本,EPC總承包模式與傳統承發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1、單一的權責界面,法律關系清晰、責任主體明确。
在傳統承發包模式中,業主不僅與施工單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還與設計單位存在設計合同關系,與甲供貨物的供應商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在EPC總承包模式中,業主的合同相對方隻有總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由總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攬。因此,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法律關系簡單,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确具體,總承包商必須對最後交付的建設工程承擔百分之百的法律責任。
2、工程的系統整合,目标統一明确、各個環節統籌優化。
傳統的承發包模式,缺乏對設計和施工内在聯系和規律的研究和認識,完全忽視設計與施工的有機聯系并将其截然割裂開來,将設計、施工進行平行發包,客觀上造成設計者站在單純設計的角度上考慮問題,而不是站在整個項目的立場上全面考慮問題,往往因設計不考慮工期和造價,且設計與采購、施工完全脫節,不可避免地會導緻采購和施工的返工,導緻延誤工期、提高造價,從而使工程項目的整體目标無法實現。而在EPC模式下,由總承包商承攬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體目标實現的同時,把優化設計、合理采購及文明施工有機地結合起來。EPC模式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設計的主導作用,實現設計、采購和施工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協調,從而實現整個工程的系統統籌和整合優化,而且由于總承包商能夠将采購納入設計程序,并從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全過程及整體上考慮和處理問題,設計能更充分地考慮設備、材料采購及現場施工安裝的要求,更能主動地進行設計方案的優化,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實現工程項目的整體目标。
3、業主風險合理轉移,總承包商承擔更多風險。
EPC總承包模式,給總承包商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其面臨更嚴峻的挑戰,承擔更廣泛的風險責任。
在工程建設中,一般将風險劃分為業主的風險、承包商的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傳統的承發包模式中,業主的風險大緻包括:政治風險(如戰争、軍事政變等)、社會風險(如罷工,内亂等)、經濟風險(如物價上漲,彙率波動等)、法律風險(如立法的變更)及外界(包括自然)風險等,其餘風險由承包商承擔。若發生不可抗力風險時,業主一般負擔承包商的直接損失。而在EPC模式下,業主的風險包括經濟風險、外界風險和不能按期完成項目建設的風險都轉嫁給了總承包商,尤其在簽訂EPC總承包合同時,往往都是在初步設計不完善的條件下簽訂總價包死的總承包合同,無疑對總承包商的抗風險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更嚴峻考驗。
4、對業主項目管理水平要求較低,對總承包商的項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與傳統承發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對業主的項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在簽訂EPC交鑰匙總承包合同後,對業主來說,重點在竣工檢驗。因此,在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介入工程管理的工作會很少,一般由自己或委托業主代表進行有限的整體性、原則性、目标性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幹預,隻要總承包商最終能夠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即可。
就EPC模式下的總承包商而言,由于工程總承包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總承包商不僅對設計、采購和施工全權負責,還須對所承攬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因此,為了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總承包商必須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合同和信息等進行全方位的控制與管理,這無疑對其管理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戰。
5、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确,業主的利益損害賠償更有保障。
對于業主來說,在EPC總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相對方隻有總承包商一方。因此,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主體不但是明确具體的,而且是唯一的。如果建設工程的質量存在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的話,業主隻需向總承包商追究工程質量責任,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02 EPC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廣的
法律及政策、規章依據
(一)法律依據
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明确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将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二)政策、規章依據
為進一步貫徹《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号《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規章中,建設部明确将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03 EPC總承包模式招标管理
采用EPC總承包方式在縮短建設周期、加強統籌管理和降低項目風險等方面具有優勢。但由于EPC招标模式使用初設方案進行估算限價招标,準确度不高,要求業主需對初設的方案進行詳盡的論證、确認,同時要求總承包單位的設計方要有較強的設計能力、技術力量和EPC運作經驗,并要有豐富的施工經驗,否則,大量細緻的工作在施工圖中體現時,可能會出現偏差及索賠現象。其工作步驟和工作難點如下:
(一)工作步驟:
1、取得關于EPC招标的批準;
2、業主提供項目功能需求、标準及投資額;
3、招标代理單位制定EPC總承包招标文件,并與業主充分讨論定稿(對EPC總承包單位投标報價的确定:在招投标階段,以立項批準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總費用作為最高限價,投标單位在此基礎上進行下浮報價);
4、按招标程序确定EPC總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和監理單位,并簽訂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
5、在總承包單位完成設計方案報業主和規劃部門批準後,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報主管部門審圖;
6、業主通過比選方式(或主管部門同意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并按總承包單位投标時的優惠水平進行下浮後确定工程最終合同價格,并以此作為總承包單位辦理最終結算價的依據。
(二)工作難點
1、需要對工程标準提出明确要求;
2、根據業主提出的工程投資額度,要求總承包單位進行限額設計,并要求提供設計概算;
3、需要造價咨詢單位進行評審,确保工程量和工程造價準确性;
4、需要總承包單位認可合同價:設計施工圖完成後,以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并通過審核的工程量控制價為計費基數,并以總承包單位在投标時優惠的比例為依據,計算出合同價。該合同價需要總承包單位的認可。
04 EPC總承包模式造價管理與控制
(一)項目前期策劃階段
項目前期策劃決定着項目立項與否,其關鍵在于投資的投入與産出的分析對比。在這個階段,首先是要在對項目的情況和問題做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确定項目的目标,對項目的目标進行系統設計。建設單位在項目前期,策劃的重點是投資估算數額的控制,估算投資數額的大小直接決定着項目的取舍。因此,在本階段,應對其目标和計劃進行詳細分解,對項目建設環境進行充分研究、調查和對目标進行充分優化,正确選擇整體最優目标。同時,要對達到項目目标所需要的項目要素構成、獲取渠道以及 這些要素的優化組合進行分析,按照資源計劃、 資源單價、項目數據庫做出最初項目估算,同時也要把項目經濟評價作為項目前期策劃階段的核心。
(二)項目設計階段
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控制貫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而設計階段是關鍵。初步設計概算是造價管理與控制的基礎。因此在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必須嚴格把好項目投資關,這對于工程造價的合理确定與控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1、合理選擇設計單位,實行工程設計招标和設計方案競選。設計單位必須參與市場競争,在競争中提出滿足項目使用功能,提出經濟實用、技術先進、又有創意的優秀設計方案。隻有通過招标或方案競選方式,才可以避免設計市場壟斷,提高設計質量,減少設計變更,縮短設計周期,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
2、采用限額設計。根據我國工程造價限額體系: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EPC承包價格不能突破承包範圍相應的概算。在保證工程功能前提下,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及投資估算來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
3、配備限額設計獎懲制度。采用這種獎懲制度,能夠激勵設計人員調動其主觀能動性,加強專業之間的配合,認真研究優化設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在保證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新材料等方法節約工程投資,建設單位則根據節約投資額度的大小對設計單位實行獎勵;相反,因為設計單位引起投資超支,要扣減設計費。
4、運用價值工程優化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在每個設計階段、每個專業均能運用價值工程原理進行設計,從功能和成本兩個角度綜合考慮和評價,使二者協調起來,這樣才能提高設計質量和控制工程造價。
(三)項目施工階段
1、合同方面:以EPC合同為依據,根據合同要求的工程項目、質量、進度等指标,要求EPC總承包單位詳細地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可以邀請專家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述、優化,并以此作為制訂計劃成本的基礎。對合同中的暫定項目和存在變更的分項工程,及時控制與管理盡量減少合同外的造價支出。
2、技術方面: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科學規劃、審核EPC總承包單位的施工現場的布置,為減少浪費、節約開支創造條件;憑借EPC總承包單位的技術優勢,充分調動其管理人員的積極性,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活動,盡可能地擴大成本控制的範圍和深度。技術是造價管理與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3、質量和安全方面:這是建設單位以及EPC總承包單位控制的宗旨所在。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辦事,減少和消滅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各種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05 EPC總承包模式分包及合同管理
(一)分包
EPC工程總承包是指有資格從事總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接工程總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受項目業主委托,按照雙方的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以及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活動實行全過程承包的一種工程承包合同方式。工程總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及投資等向業主負責。一般情況下,合同約定由總承包商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進度、投資、建設質量、安全及協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總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EPC工程總承包商有權将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專業進行分解後,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實施。與EPC總承包商簽訂合同,承擔項目勘測設計、設備材料供應、工程施工等工作的專業單位,作為分包商參與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簽訂的分包合同的約定,對EPC總承包商負責。
(二)合同管理
在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當中涉及到的合同可分成兩大類:即總承包商與項目業主簽訂的EPC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各專業分包商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變更管理、索賠管理、争議的解決等内容。
1、履約管理
(1)履約管理的法律手段
為保護各自的利益,除了在合同條款上應做出各自在對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義務時所擁有的權利和應該采取的補救措施外,實際執行合同過程中必須運用合同或法律賦予己方的權利。
1)抗辯權和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雙方都擁有的三大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履行其要求。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并且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約的當事人如果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法定解除權是指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債務、一方延遲履行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一方違約行為緻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條件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實際合同管理中,一方的工程拖期、質量有嚴重問題、拖欠付款等等都可能導緻另一方運用抗辯權進行自我保護。
2)合同保全與法定優先權保全。
指為防止債務人消極對待債權導緻沒有履行能力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可以對債務人放棄對他人的債權、無償轉讓的财産等向法院申請給予撤消的權利(撤消權)。
法定優先權是指債務人不能并經過催告仍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将歸債務人所屬的合同标的(如正在建設的工程)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于債權人應得的債權。
這兩種權利也可由承包商對業主行使,但大部分合同的标準範本中并沒有這兩種權利的明确規定,承包商所擁有的這種權利僅限于法律或訴訟。
應該說明的是,無論對業主還是承包商,在應用這些權利時都必須非常慎重。因為這些權利的運用意味着合同終結,并且要證明對方違約或不能履行債務時必須準備并提交充分的證據,否則可能被對方反訴。
(2)履約管理的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是指雙方通過對整個合同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比、引導和糾正來實現合同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在合同的履行中,通過對合同的分析、對自身和對方的監督、事前控制,提前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等方法進行履約控制的做法符合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采用控制論的方法,預先分析目标偏差的可能性并采取各項預防性措施來保證合同履行,具體如:
1)分析合同,找出漏洞。對合同條款的分析和研究不僅僅是簽訂合同之前的事,它應貫徹于整個合同履行的始終。不管合同簽訂得多麼完善,都難免存在一些漏洞,而且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發生一些變更。在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分析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這祥可以提前預期發生争議的可能性,提前采取行動,通過雙方協商、變更等方式彌補漏洞。
2)制訂計劃,随時跟蹤。由于計劃之間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比如工程建設中某項裡程碑的完成必定要具備一些前提條件,把這些前提條件也做成合同計劃,通過分析這些計劃事件的準備情況和完成情況,預測後續計劃或裡程碑完成的可能性和潛在風險。
3)協調和合同約定的傳遞。合同的執行需要雙方各個部門的組織協調和通力配合,雖然多個部門都在執行合同的某一部分,但不可能都像主管合約部門的人員一樣了解和掌握整個合同的内容和約定。因而,合約部門應該根據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合同内容的講解,用簡單易懂的語言和形式表達各部門的責任和權利、對承包商的監督内容、可能導緻對自身不利的行為、哪些情況容易被對方索賠等合同中較為關鍵的内容進行輔導性講解,以提高全體人員履行合同的意識和能力。
4)廣泛收集各種數據信息,并分析整理。比如各種材料的國内外市場價格、承包商消耗的人員、機械、台班、變更記錄、支付記錄、工程量統計等等。準确的數據統計和數據分析,不僅對與對方進行變更、索賠的商務談判大有裨益,也利于積累工程管理經驗,建立數據庫,實現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2、變更管理
廣義上說,變更指任何對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變化。引起變更的原因有多種,如設計的變更、更改設備或材料、更改技術标準、更改工程量、變更工期和進度計劃、質量标準、付款方式、甚至更改合同的當事人。頻繁的變更是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合同的顯著特點之一。由于大部分變更工作給承包商的計劃安排、成本支出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重大的變更可能會打亂整個施工部署,同時變更也是容易引起雙方争議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須引起合同雙方的重視。
《合同法》對于變更隻在第77條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工程合同一般對變更的提出與處理都有詳細的規定,比如變更發生的前提條件、變更處理的流程、變更的費用确定等。至于具體的操作,則需要雙方在工作程序中做出具體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隻有變更導緻工程量變化達到15%以上承包商才可停工協商,變更的實施必須由雙方代表協商一緻後才可以執行。
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DIC條款為藍本的合同授予了業主直接簽發變更令的權力,承包商必須無條件地先執行變更令,然後再與業主協商處理因執行該變更令而給承包商帶來的費用或工期等問題。這主要是考慮到工程合同發生的頻繁性以及避免雙方過久的争執而影響工程的工期進度。
常見的變更類型有三種,即費用變更、工期變更和合同條款變更。最容易引起雙方争議和糾紛的自然是費用變更,因為無論工期變更也好,條款變更也好,最終都可能歸結為費用問題。合同中通常會規定變更的費用處理方式,雙方可以據此計算變更的費用。
在确定變更工作的費用時,國際工程合同則賦予業主在多種費用計算方法中選擇或采用某種計算方式的權力。這種選擇權并不代表業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一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法,其衡量的标準應該是“公平合理”。對于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過變更和索賠是獲得成本補償的重要機會。對于業主,必須盡量避免太多的變更,尤其是因為圖紙設計的錯誤等原因引起的返工、停工、窩工。
變更導緻争議性的問題是,如果承包商按照業主的要求實施了變更,那麼對承包商造成的間接費用是否應給予補償。對涉及工程量較大的變更,或處于關鍵路徑上的變更,可能影響承包商後續的諸多工作計劃,可能引起承包商部分人員的窩工。對此,業主除了補償執行該項變更本身可能發生的費用外,對承包商後續施工計劃造成的影響所引起的費用或承包商的窩工費用,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合同法以及國際工程合同條款中對此均未有明确的規定,隻是更多地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做了簡單的說明。
原則上,因業主的原因而對承包商造成的損失都應該給予補償,但問題是間接損失的計算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工程進度拖期半年,承包商甚至可以提出因為拖期可能影響他從事其他的工程建設,損失了“未來利潤”,而這部分機會成本不但難于計算,而且可能數目驚人,因此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隻補償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而不傾向于補償間接損失。
3、索賠管理
索賠指由于合同一方違約而導緻另一方遭受損失時的由無違約方向違約方提出的費用或工期補償要求。許多國際工程項目中,成功的索賠成為承包商獲取收益的重要途徑,很多有經驗的承包商常采用“中标靠低價,赢利靠索賠”的策略。因而索賠受到合同雙方的高度重視。
(1)索賠動因
索賠必須有合理的動因才能獲得支持。一般來說,隻要是業主的違約責任造成的工期延長或承包商費用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索賠。業主違約包括業主未及時提供設計參數、未提供合格場地、審核設計或圖紙的延誤、業主指令錯誤、延遲付款等。因惡劣氣候條件導緻施工受阻,以及FIDIC條款中所列屬于承包商“不可抗力”因素導緻的延遲均可提出索賠。當然有的業主會在合同的特殊條款中限定可索賠的範圍,這時就要看合同的具體規定了。
向業主索賠以及業主對承包商的反索賠是合同賦予雙方的合法權利。發生索賠事件并不意味着雙方一定要訴訟或仲裁。索賠是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正常的商務管理活動,大多可以通過協商、商務談判和調解等方式得到解決。
(2)索賠分類
當分類方法不同時,索賠的種類也不同。常見的索賠分類方法是按照索賠的依據或者按照索賠的目的進行分類。
1)按索賠依據分類
合同内索賠:指可以直接在合同條款中找到依據,這種索賠較容易達成一緻。如履行業主變更指令形成的成本補償。
合同外索賠:指索賠的依據難以在合同條款中找到,但可從合同條款推測出引伸含義或從适用的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如某項召在實施中所在城市新頒規定:所有外來務工人員都必須購買“綜合保險”所産生的費用索賠。
道義索賠:指在合同内外都找不到依據或法律根據,但從道義上能夠獲得支持而提出的索賠。這種索賠成功的前提一般是業主對承包商的工作非常滿意,承包商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緻建造成本增大,業主預期雙方将來會有更長遠的合作。如向業主申請“趕工獎勵”就屬于此類補償。
2)按索賠目的分類
工期索賠:對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承包商有權要求業主延長工期,避免後續的違約和誤期罰款。
費用索賠:由于業主的變更或違約給承包商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承包商可要求業主給予經濟補償。
(3)索賠的證據和費用計算
合同或工程程序中對索賠的依據應有明确的規定。提出索賠的主要依據應該是充分的證據和詳細的記錄,缺少任何一項材料,業主都有權拒絕承包商的索賠。
索賠的證據包括:政府法規、技術規範、合同、物價行情、業主指令、施工方案、事故記錄、不可抗力證據、會議紀要、來往信件、備忘錄、工程進度計劃表、技術文件、施工圖紙、照片(尤其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施工記錄、氣象資料、設備租賃合同、各種采購發票、業主工程師簽署的臨時用工單等。
業主對索賠的處理一般以“補償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為原則,包括額外消耗的人工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機具費、保險費、保證金、管理費、技術措施費、利息等。由于人工、材料和機械等直接費用比較容易核查,而管理費、技術措施費等間接費用難以确定,因此,雙方如果在合同談判中約定了直接費和間接費的計算辦法,則可減少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糾紛。
(4)索賠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1)對于業主無過錯的事件,比如惡劣氣候條件和不可抗力等給承包商造成的損失,承包商有責任及時予以處理,及早恢複施工。然後再提交影響報告和證據并提出補償請求。
2)工期索賠中要注意引起工期變化的事件對關聯事件的影響。工程中計算工期索賠的辦法是網絡分析法,即通過網絡圖分析各事項的相互關系和影響程度。如對關鍵路徑沒有造成影響,則不應提出工期索賠。
3)重視研究反索賠工作。習慣上将業主審核承包商的索賠材料以減少索賠額、業主對承包商的索賠等稱為“反索賠”。通過收集必要的工程資料、加強工程的監督和管理,不僅可以減少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還可以作為業主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賠的依據。承包商要多研究反索賠的理論與實踐,盡量不給業主以反索賠的機會,或者盡量在索賠前就作好戰勝業主反索賠的工作準備。
4、争議的解決
(1)争議的起因和解決方式
盡管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觀點不一緻的任何原因都可能導緻争議,但争議主要集中于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經濟利益上。變更或索賠的處理不當,雙方對經濟利益的處理意見不一緻等都可能發展為争議。
争議的解決主要包括友好協商(雙方在不借助外部力量的前提下自行解決)、調解(借助非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專業人士、專家的調解)、仲裁(借助仲裁機構的判定,屬正式法律程序)和訴訟(進入司法程序)。
(2)仲裁
1)仲裁的特點
屬于法律程序,有法律效力。目前,有70多個國家加入了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也是成員國。締約國的法院有強制執行不遵守仲裁決議的當事人的權利。即使未加入該公約,一般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協議也會保證仲裁協議的有效執行。
雙方有選擇仲裁方式的自由。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或在争議發生後再行約定仲裁條款。
仲裁一般隻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具有公開性,仲裁對各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的負面影響比采用司法程序要小。
仲裁環節相對簡單,費用較低,時間短。一般司法程序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程序相當複雜,進度緩慢,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合同責任和義務的履行。因此,合同當事人大多傾向于通過仲裁的形式解決争議。
2)仲裁的注意事項
仲裁應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合同争議采用或裁或審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兩項基本制度:或裁或審制和一裁終局制,以保證仲裁機構決議的權威性。一些國内企業對此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協商不成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可以仲裁、仲裁不服可以起訴(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機構違反仲裁程序或國家的法律規定,存在受賄舞弊等行為),片面地認為隻有訴訟才是最具權威性和最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最好選擇仲裁規則與仲裁地國家的法律相一緻的仲裁。合同雙方都希望仲裁能夠在自己的國家适用本國法律進行,這是不公平的,除非一方的合同地位占據絕對優勢。最常見的處理辦法是選擇第三國并按該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就要求對該國的仲裁規則有清楚的認識。
堅持能協商就協商,能調解的就調解,能不仲裁訴訟就不仲裁或訴訟的原則。不管怎樣,走上仲裁庭或法院對合同雙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除非一方違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則進行惡意欺詐。不論采用仲裁或訴訟都會勞神費力。尤其是曠日持久的取證、辯論,對公司商譽的影響對雙方的合作關系都是一種傷害。
(3)訴訟
對有些不接受仲裁的雙方當事人不願意采用仲裁的情況,除了協商、調解之外的唯一解決辦法就是訴訟。對國際合同的訴訟,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中盡量寫明法律的适用規則以及争議提交某一指定國指定地點的指定法院。如果合同中未指定法院,那麼可能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有資格做出判決,而不同國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某些國家不同州的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是不同的。
2)合同在選擇适用法律時,要考慮合同雙方對該法律的了解程度。該法律的哪些強制性規定會妨礙合同争端的合理解決,該法律的規則變化時如何處理,該法律适用于整個合同還是合同中的某一部分等等。
06 EPC總承包項目結算
(一)工程結算審核的内容和技巧 工程結算審核是竣工結算階段的一項重要内容,經過審核的工程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建設項目驗收後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産價值的依據。同時,結算審核成品還将進入公司數據庫,對以後同類工程項目的概算和編制标的具有重要的查考價值。
工程結算審核是對施工單位報審的工程結算進行全面審查、計算和核對的過程,對其中不符合施工合同或違反相關政策文件、現行計價取費标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差錯以及其它人為的高估冒算予以糾正,從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規範工程造價管理。
為實現上述目的,EPC總包方審核人員必須對以下主要内容進行審核:
1 、核對施工合同條款。工程結算審核前,必須對施工合同條款進行全方位的解讀,特别是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計量計價方法以及優惠條款等。
2、按圖審核工程量。該部分内容是工程結算審核的重頭戲,也是最為耗時的工作。在審核工程量時,必須嚴格依照竣工圖、設計變更單和現場簽證按實核算,并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采用定額或清單計量規則計算工程量。特别是簽證部分,該部分内容彈性較大,施工單位經常誇大其詞,或通過分解工程項,分别對人材機進行報量和報價,而EPC總包方現場專業工程師确認時也比較抽象,通常出現如“情況屬實”等比較含糊的字眼。對于這種情況,總包工程結算審核人員需通過現場實地踏勘,确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再套用對應定額确定價格。
3、認真審核價格。結算單價應與合同單價一直,合同中缺項部分,應嚴格執行對應的計價原則和計價方式。
4、彙總計算。對于大型的EPC總包項目,工程結算子目很多,通常幾十頁甚至上百頁,篇幅巨大。在套用電子表格時,往往會出現計算失誤或施工單位人為的重算多算。因此,在彙總時需認真核算,防止功虧一篑,在最後階段出現不必要的錯誤。
07 EPC總承包模式的擔保與保險
為進一步轉移和分散建設過程中的風險,在拟定大型市政工程建設的總承包合同條款時,要特别強調承發包雙方的履約擔保措施。在承發包合同條款中,要設定承發包雙方的互相擔保措施,合同條款内容中既應設定承包商的履約保證、出具預付款和進度款保函;也應設定發包商即業主的支付保函條款。在此前提下,應注重要求承包商的同業擔保的同步适用,即承包商在提供各種保證、保函的同時,還應設定具有相同資質、相同履約能力的承包商作為萬一出現違約事件承包合同被解除時随時可替代的備選的承包商。同業擔保從法律上來看,實質上就是預先設定替代履行人,在發生解約的情況下,替代履行人代為履行被解約的承包商沒有完成的工程承包任務。同業擔保人一般由投标入圍的未中标人承諾設定,以确保建設項目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順利完工。
在承包商提供有效擔保措施的同時,還應要求承包商購買必要的、完備的工程保險。工程保險包括: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事故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材料、設備的貨物運輸險、盜搶險等,并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對保險的購買主體、費用承擔和相應義務予以明确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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