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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中毒工傷認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2 22:25:29
題記:

假如時光可以倒流,他還會不認真參加院感培訓嗎?他還會發生職業暴露後不主動上報嗎?他還會忽視院感管理嗎?假如時光真的可以倒流,我相信他一定會做到,做好,可惜沒有假如,對他,已成定局,那仍不重視院感管理,仍不重視職責安全的其他醫務人員,你們呢?


案件緣由:

吳某,40歲男性,是某醫院康複科的主治醫生。于2011年10月到醫院工作,主要從事針灸推拿工作。2014年3月11日吳某到當地其他醫院住院想手術治療,在檢查乙肝兩對半時發現其乙肝兩對半是陽性的,吳某懷疑其可信度,又去當地另外一家醫院做了檢查,結果還是陽性。執業醫師變更注冊,以及入職體檢的時候,乙肝兩對半檢查結果都是陰性。自己配偶測驗結果不但是陰性并具有抗體。自身作風正派并無任何不潔性生活史。因為自己所在的康複科的工作以針灸推拿為主,特别是針灸,在工作中如拔針、丢針的時候不小心就會發生用過的針紮到手的情況,吳某科室裡幾乎每個人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因為吳某本人性格比較急,又是科主任,所以發生次數最多。而乙肝通過三大傳播途徑傳播:第一母嬰傳播;第二性生活傳播;第三血液傳播。吳某稱其沒有可能通過第一、二種情況,而自己在醫院工作的三年内,基本上沒有過輸液,就是有也是在醫院,因為吳某的住院醫療保險,門診定點在醫院,可能是就診人血液的針紮到自己的手。

氣體中毒工傷認定(發生職業暴露未上報)1


吳某的工作,經常與血液接觸,醫院有義務做好防護措施。據吳某說實際上醫院的院感部門管理非常薄弱,基本上沒有人去管理,而且,工作人員被擠在一個擁擠不堪的小房間裡,各種管理非常混亂,吳某認為這樣的工作環境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标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措施。而且合同中寫: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将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吳某聲稱來醫院工作三年,醫院從來沒有為其做過任何檢查,現在仍在吳某之前任職科室的兩位吳某也沒用做過任何檢查。如果不是吳某去其他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了乙肝。

2014年4月3日,吳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其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醫院工作期間接觸了患者血液而緻被檢查出乙肝小三陽。吳某向人社局提交了相關的的申報材料。審核上述材料後,人社局向職工發出《補齊材料告知書》。同時人社局依法向醫院發出《關于吳某受傷害事故的調查通知書》。

醫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關于吳某職業暴露情況說明》,稱:“吳某所反映的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發生職業暴露不慎感染乙肝,我院院感工作人員未接到其報告。我院經常舉行院感及職業暴露相關知識培訓,并有相應的應急預案和防護措施,吳某本人也參加過培訓考核。由于國家及市衛生局有文件規定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含乙肝項目,因而我院未進行該項目檢查。對吳某所反映的感染乙肝,我院不清楚其何時、何地所感染。”

吳某表示從未參加過任何醫院組織的有關職業暴露相關知識培訓,不過管理院感的人有時候會拿一些資料給吳某及其他工作人員簽名,但是從來不讓他們看看簽的是什麼東西,說隻要照抄就行。有很多員工都是讓别人抄寫的,為的就隻是為了完成院感人員交代的任務。培訓簽名表也是如此,院感考試卷也是如此。

“到底是哪一次受傷感染中而引起的?自己也無法說清楚,看過的病人無數,自己被針刺傷也有很多次,病人多有刻意隐瞞病史的情況,所以不可能知道他是否有乙肝。最有可能的一次大約在2013年左右,有一位病人住院後的第一天的下午三點鐘左右,由于當時很忙,自己在給他拔針時不小心刺傷,當時沒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因為自己也不是第一次被刺傷,消了一下毒就沒有理會了。住院病人一般情況下都要檢查乙肝兩對半,而病人的乙肝兩對半檢查出來的時候是陽性的,結果讓自己科室的三個人大吃一驚,病人隐瞞病史,還有擔心自己會被傳染乙肝。事後因為很多事情,科室事情多就忘記了,自己隻能回憶起這個事情的大概經過,至于具體日期就不知道了。事發過後自己經常無緣無故的腹瀉,繼而出現無緣無故的無力,身重,腹瀉,因為當時懷疑是身體濕氣重而引起,所以那段時間經常刮痧、拔罐,現在想起來應該是感染乙肝的初期症狀。”

2014年5月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稱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吳某收到上述決定書後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行為。吳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判決如下:

吳某主張其為工傷,但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無法确認,亦沒有相關的病曆資料确認其發生事故傷害的時間;吳某提交的其他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僅能證實吳某患有某種疾病,并沒有對吳某受到事故傷害進行記載;吳某提交的《說明》,該《說明》隻是載明吳某所患疾病。因此,吳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人社局據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并無違法或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吳某關于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為并責令被告受理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附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診斷證明書(或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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