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土金工作時用于打卡考核的APP,顯示有韻達标識
紅星新聞記者|李文滔
編輯|王劍強 潘莉
從韻達東莞沙田分撥中心到韻達廣州市花都分撥中心,路程115公裡,是37歲的羅土金此前每晚工作的必經之路。
他穿的工作服、開的貨車上,都印着“韻達”字樣。他往返運貨的兩個分撥中心,分别屬于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位于東莞、廣州的控股公司。他一直以為,自己就是韻達公司的員工。
然而,去年2月運貨途中的一次意外摔傷後,他才知道,自己陷入了幾份“十分複雜”的合同中。
據了解,與他簽訂合同的,是浙江桐廬科瑞貨運有限公司(下稱科瑞公司),而且是“代駕”合同;給他“發工資”的,是福建盈禾嘉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盈禾嘉公司);日常對他進行考核、管理的,是“韻達東莞車隊”。羅土金說,摔傷後,他花費了約3.1萬元醫藥費。他認為自己屬于工傷,在與“韻達東莞車隊”溝通時,對方不僅沒對他進行賠償,反而當月“工資”還被扣除了2000元。
為此,羅土金将科瑞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8.9萬餘元。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今年2月,浙江杭州桐廬縣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羅土金摔傷後留下很深的傷疤
事發經過
運貨途中摔傷
反被扣2000元“安全獎金”
羅土金,1984年出生于湖南,初中文化,進過廠,開過出租車。他說,2020年7月13日,他經面試後進入“韻達東莞車隊”工作。
彼時,羅土金還不知道自己并非韻達的員工,與他簽訂“代駕”合同的,是科瑞公司。科瑞公司一名相關人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所謂的“韻達東莞車隊”,其實是韻達的第三方物流,由很多不同的運輸公司組成,統一由韻達管理,為韻達送貨,“合在一起管理,可以節約成本。”
羅土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入職後,“每天晚上七八點靠位裝貨,淩晨0點、1點或2點發車。裝貨完畢後,打卡出發,從韻達東莞沙田分撥中心到廣州花都分撥中心,必須按照他們規定的路線行駛,到達後再靠位卸貨。”
前述科瑞公司人士告訴記者,韻達東莞沙田分撥中心屬于韻達全資子公司——東莞市莞韻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莞韻速遞公司)所有,廣州花都的分撥中心屬于韻達控股公司——廣州金韻快遞有限公司所有。
羅土金說,這段路程長115公裡,須在1小時50分鐘内到達,超時則會被扣錢,“有時效的運單超時1分鐘罰5元,沒時效的話,超時1分鐘罰1元。運單是否有時效,都是公司規定的。如果因為堵車延誤,可以申訴。”
2021年2月8日淩晨2時許,羅土金如往常一樣,從東莞出發,行至廣州一個服務區時,“下車上廁所,不小心摔下去了,腳後跟很痛。”
羅土金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當時,他給車隊隊長打了電話,“隊長派人把我送到東莞市人民醫院,他自己把車開到了廣州。”
羅土金提供的東莞市人民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内容顯示,他被診斷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羅土金說,他在醫院經過19天的住院治療後辦理了出院,并依據醫囑繼續進行康複治療。同年9月7日,他再次入院進行“左跟骨内固定取出術、筋膜組織瓣形成術”,并于9月11日出院,醫療費用合計花費了約3.1萬元。
羅土金向紅星新聞記者說,受傷後,他被車隊告知,雖然人受傷了,但是運貨車不能停運,“停了要罰款,還要把車子收回來。”無奈之下,羅土金找了一名陳姓朋友為其開車,“每個月公司把工資發給我,我再轉給朋友8300元。”
陳姓男子的證明
該陳姓男子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他從去年2月25日開始幫羅土金開車,一直持續到10月底,“每個月他給我開工資,給我買人身保險。”
令羅土金意外的是,去年2月底,他收到工資時赫然發現,少發了2000元。“我問車隊怎麼回事,車隊說因為我出了事故,罰款2000。”
紅星新聞記者向上述科瑞公司相關負責人核實這一情況。他稱,車隊對于司機每年有2000元的“安全獎金”,“羅土金之前出過事故,所以就沒有這個獎金。”羅土金對此表示否認,“我就出過這一次事(摔傷)。”
合同困局
合同約定司機“不是員工”
“人身财産損失應由司機承擔”
“因為工作受傷了,卻還被扣錢”,羅土金對這一遭遇感到難以理解。
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因為這次受傷,他才發現,盡管自己每晚在韻達東莞、廣州的分撥中心往來,穿的工作服、開的運貨車都印有“韻達”字樣,但實際上,他并不是韻達公司的員工。
受傷後,羅土金在湖南老家報銷新農合時,拿到了自己面試時簽訂的合同。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份合同全稱為“汽車代駕及貨物裝卸服務合同”(以下簡稱“代駕合同1”),甲方為浙江桐廬科瑞公司,乙方空白,乙方駕駛人為羅土金。
代駕合同1
合同内容顯示:“甲方擁有大量運輸車輛,需要駕駛人員提供駕駛服務,并需要将客戶貨物進行裝車和卸貨;乙方具備貨車代駕服務和貨物裝卸搬運服務經營範圍及駕駛員;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汽車代駕及貨物裝卸服務合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緻意見,于2020年7月13日簽訂本合同。”
該合同第七款“權利與義務”顯示,針對乙方有時效要求,即所有車輛将安裝“天遠系統”進行跟進,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延誤,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服務過程中造成任何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乙方人員自身或第三人及财務損害賠償),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羅土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此之前,他一直以為,科瑞公司就是韻達的公司,并沒有太過在意;出事後,才知道自己是與科瑞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科瑞公司也并不屬于韻達。
羅土金認為,自己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雙方溝通無果後,他将科瑞公司及莞韻速遞公司起訴至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護理費、誤工損失等共計8.9萬餘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提供了另外兩份合同,一份是盈禾嘉公司(甲方)與羅土金(乙方)簽訂的的《經營代理合同》,另一份是科瑞公司(甲方)與盈禾嘉公司(乙方)、羅土金(乙方駕駛人)三者之間的《汽車代駕及貨物裝卸服務合同》(以下簡稱“代駕合同2”)。
代駕合同2
上述《經營代理合同》顯示,現因乙方(羅土金)自行在外商談為科瑞公司提供代駕及裝卸服務事宜,但因乙方作為自然人,無相應的經營資質,無法與科瑞公司達成相應的合作,現意願與科瑞公司簽訂“代駕合同2”。
《經營代理合同》同時注明,該協議僅為乙方(羅土金)使用甲方(盈禾嘉公司)名義與科瑞或貨運公司順利達成商業合作使用,“乙方不屬于甲方員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也不要求甲方為其辦理用工手續及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乙方與甲方及科瑞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授權代理關系,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造成任何人身及财産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與科瑞公司無關。”
《經營代理合同》還載明,羅土金同意由盈禾嘉公司與科瑞公司結算相應的服務費用,“盈禾嘉公司在收到科瑞公司結算款後三日内,将相關款項支付給羅土金。”
根據這三份合同:羅土金從盈禾嘉公司處領取“服務費用”,但并非該公司的員工,僅僅是為科瑞公司提供“代駕服務”。
告上法院
司機稱系“勞務關系”
被告公司稱系“合作關系”
另外兩份合同被提交法院後,羅土金選擇了撤訴,并重新提交了訴狀,将科瑞公司以及盈禾嘉公司列為了被告,莞韻速遞公司則為第三人,他繼續索賠8.9萬餘元。
2022年2月16日,該案在桐廬縣法院進行了審理。盈禾嘉公司及莞韻速遞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科瑞公司則委托公司員工雷某代表出庭。該案在中國庭審直播網上進行了直播。
直播錄像顯示,科瑞公司答辯稱,其與盈禾嘉公司系民事服務合同關系,但其與羅土金未發生法律關系,不成立雇傭或勞務關系,對羅土金所主張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科瑞公司還表示,羅土金系自己下車時摔傷,“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負高度注意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科瑞公司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羅土金的代理律師則在庭上提出,科瑞公司與羅土金建立代駕服務,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又與羅土金簽訂合同,約定羅土金“不屬于甲方員工”,屬于規避自身義務的行為。
關于羅土金從科瑞公司處承接“代駕服務”,究竟構成“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羅土金代理律師認為,“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的重要區别在于,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都是掌握生産工具的承攬人,用自己的生産工具及勞動力完成對方委托事項,而在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都沒有生産工具,僅僅靠出賣自身勞動力。
“本案中,車輛由科瑞公司提供,羅土金僅出賣勞動力,不符合承攬合作關系的客觀表現,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即雇傭關系。”律師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科瑞公司則辯稱,其提交的“代駕合同2”、《經營代理合同》等相關證據表明,“科瑞公司并非惡意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而是通過這種合理的合作民事關系,去有一個更好的商業安排。”
科瑞公司同時還表示,科瑞公司與盈禾嘉公司及莞韻速遞公司分别都有合作:與莞韻速遞公司的合作内容是“安排運輸”,與盈禾嘉公司合作内容則是“由科瑞公司确定好運輸路線,再通過福建盈禾嘉公司去安排駕駛員”,“羅土金實際是為福建盈禾嘉公司提供服務。”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律師說法
符合工傷情形
可向相關責任單位索賠
羅土金與科瑞公司之間究竟構成“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他在運貨途中受傷,是否構成工傷?就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兩名案外律師。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認為,羅土金與科瑞公司構成了實際的勞動關系,并被派遣到用工單位韻達公司。羅土金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從事工作受傷,符合工傷具體情形。
林小明認為,根據“代駕合同”的約定,羅土金受傷屬于“非主觀原因造成無法為甲方提供服務”,所以應當由用人單位科瑞公司與用工單位韻達方協商解決善後事宜,科瑞公司與莞韻速遞公司均無權追究羅土金的違約責任或者扣工資,更不能對其進行所謂的罰款。“羅土金可以向科瑞公司要求支付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誤工費等在内的工傷待遇。”
重慶盟昇律師事務所主任羅開誠律師認為,“羅土金與科瑞公司之間更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而與被告盈禾嘉公司以及莞韻速遞公司不排除勞務派遣的可能。如果被法院認定系勞務派遣關系,又違規并給羅土金造成了損害,不排除承擔連帶責任之嫌。羅土金的務工、傷殘、醫療等一系列損失将可以向上述主體索賠。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國家統計局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中國靈活就業人員已經達到2億人。
兩會熱議
多位代表委員呼籲
保護“新業态從業者權益”
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安全問題如何保障,也成為了今年兩會的熱點議題。多位代表委員就新業态從業者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新業态從業模式已經從原來的‘組織 雇員’模式向現在的‘平台 個體’模式轉變。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的發展,使原來的‘标準勞動關系’發生變形,導緻多重勞動關系建立。從業形态突破了單一雇主的界限,兼職、多職以及受雇和自雇之間的身份轉換成為一種常态。”
皮劍龍稱,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等新業态人員的大多數往往被定義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從而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這些新業态勞動者大多數無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無勞動保障,一旦發生職業傷害極易陷入困境。
為此,皮劍龍呼籲通過法律規範明确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在勞動關系上,勞動法可明确新業态用工屬于新型勞動關系;符合确定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業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确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
全國人大代表、TCL創始人李東生也就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方面提出了幾點建議:第一,要在全國社保體系内設立靈活就業人員獨立統籌參保平台。第二,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勞務合同條款和内容,保障其享有合法權益。第三,明确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納标準,進而不斷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積極性。
“現在我們的社保參保平台對于企業職工參保有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體系,但是對于勞動服務公司靈活用工,管理就沒有很嚴格和完善。”李東生表示。他認為當管理不嚴格時,勞動服務公司為了眼下的經濟效益,容易鑽空子,有的靈活就業人員與勞動服務公司簽的合同裡,就沒有約定繳納社保的條款,而對于企業用工,替員工繳納社保已經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要用制度去堵上勞動服務公司鑽的空子,這樣才能保證勞動者的權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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