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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本科和進修本科工作後待遇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30 08:37:48

原始本科和進修本科工作後待遇?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外派進修,學成歸來後不顧進修合同的約定,與老東家分道揚镳老東家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返還進修補貼進修補貼到底屬不屬于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範疇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原始本科和進修本科工作後待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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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本科和進修本科工作後待遇

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外派進修,學成歸來後不顧進修合同的約定,與老東家分道揚镳。老東家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返還進修補貼。進修補貼到底屬不屬于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範疇呢?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日,王某與某醫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8月14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外出進修合同書,醫院安排王某外出進修。王某進修結束後,醫院按約定支付王某進修費、住宿費外,并支付王某進修補貼14400元。2017年9月30日王某申請與醫院解除勞動合同,并返還醫院支付的進修費、住宿費,但拒絕返還進修補貼。某醫院申請勞動仲裁未果,遂将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違約金14400元。

原告某醫院訴稱:被告王某辭職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及進修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王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違公平合理原則,原告某醫院主張的違約金14400元不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培訓費用範疇。

一審法院查明,王某與醫院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王某)由甲方(某醫院)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若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進修合同約定:進修人員的進修費、住宿費、交通費由某醫院承擔,其他費用由其本人承擔,進修結束時,視進修結業考核成績給予适當的補助。進修人員進修結束後終身為醫院服務。若因個人原因離開醫院時,應當返還醫院為其支付的進修費、住宿費等。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醫院違約金13963.64元。被告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勇

二審的争議焦點為:某醫院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13963.64元的主張應否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産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本案中,某醫院與王某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進修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進修結束後終身為醫院服務。若因個人原因離開醫院時,應當返還醫院為其支付的進修費、住宿費等。醫院支付王某的進修補貼14400元系培訓産生的補貼費用,理當屬于培訓費用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某醫院安排王某外出進修,培訓後,王某違反了雙方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向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依法應向醫院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根據王某尚未履行部分的工作年限,經計算認定王某應向某醫院支付違約金13963.64元(14400-14400÷33),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該案裁判文書被評為“2018年上半年市法院優秀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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