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網頁截圖等證據統稱為數據電文類的證據,這類證據由于在形式上具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其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上的方式也就有所不同,那麼我們今天就讨論一下在法庭上比較認可的證據出示方式。
首先是手機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短信公證,并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法官在審查手機短信時會注意哪些情況?
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号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法官在審查傳真件會注意哪些方面?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在訂立合同時,傳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條款。
但是,由于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采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内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号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傳真過程,傳真内容是否真實;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間的内容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傳真件留有手寫字迹的,可通過鑒定以判斷傳真件之真實性;
(4)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适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内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可供判斷電子郵件真僞的因素有哪些?
盡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别,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号、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僞的因素有:
(1)将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注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對于網頁證據如何組織舉證?
将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并将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内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隻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
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法官會如何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
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争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
由于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呢?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衆微信号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号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将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語音以及公衆微信号發布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确定使用者身份。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号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迹,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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