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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意見和建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7 13:16:50

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意見和建議(電動車通行很多市民想要了解和關心的問題涵蓋在這些問答裡面了)1

電動自行車的定義?

答: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新、舊國家标準指什麼?

答:新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标準是2019年4月15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舊标準是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

新舊國标主要差别:(1)最高設計車速:新國标為25km/h;舊國标為20km/h。(2)整車最大質量:新國标為55kg;舊國标為40kg。(3)電動機最大功率:新國标為400W;舊國标為240W。(4)腳踏功能:新舊國标均要求必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等。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建立登記制度的法律依據?

答: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号牌後,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登記上牌部門。

如何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分類管理?

答: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登記并發放正式号牌(綠牌);對在用(購買日期在《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2021年12月9日發布之日前)的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标準,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電機額定功率不大于4kW的兩輪電動車,登記并發放臨時号牌(白牌),集中登記挂牌日期結束後,不再發放臨時号牌。給予臨時号牌兩輪電動車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内按照非機動車管理。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答: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曆合法合規證明;(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合格證明丢失的,怎麼登記?

答:無法提供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簽署《電動自行車來曆承諾書》,承諾提供的電動自行車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本人自行負擔。

電動自行車需要購買強制保險嗎?

答:《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并不強制必須為電動自行車購買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财産損失保險。

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年齡有什麼規定?需要考駕照嗎?

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不需要考取駕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該在什麼車道行駛?

答: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戴頭盔嗎?不戴頭盔怎麼處罰?

答: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視情節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需要自行攜帶安全頭盔嗎?

答:《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随車配備安全頭盔。駕乘人員在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時,發現該電動自行車未配備安全頭盔的,不得駕乘。

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如何管理?

答: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屬于機動車,不屬于《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管理範疇。工信、市場監管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嚴格按照現行機動車管理規定,從生産、銷售及駕駛資格、車輛登記、道路通行等方面對其加強管理。

什麼是電動輕便摩托車?

答:電動輕便摩托車是使用電力驅動的,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且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 4kW的道路車輛(不包括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标準規定的車輛)。包括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和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均屬于機動車。

什麼是電動摩托車?

答:電動摩托車是使用電力驅動的,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 50km/h,或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大于 4kW的道路車輛。包括兩輪電動摩托車和三輪電動摩托車,均屬于機動車。

什麼是低速電動車?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裡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

什麼是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駕駛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怎麼處罰?

答: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有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有拆除或者改裝限速裝置、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元罰款。

購買和使用電動自行車應注意什麼?

答:購買環節: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當到具備合法營業資質(營業執照)的正規商家,查驗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實際銷售的車輛與随車證書、合格證信息一緻,并向商家索證索票,保存好相關票據和合格證等。不購買無合格證、廠名、廠址、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通行環節: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不得駕駛拼裝、非法改裝或者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影響通行安全裝置的車輛,不得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闖紅燈、駛入機動車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或斑馬線騎行、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覽電子設備駕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按規定停放等。

停放充電環節:禁止在建築物内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以及居家、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内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等。

附:《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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