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宋 偉)建造師是一種建築類執業資格,是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社會上一些不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通過邀請持證建造師“挂證”取得或保持企業資質等級,衍生出一批以出租個人職業資格證盈利的“挂證族”,導緻建築市場非法“挂證”屢見不鮮。近日,安徽省蕪湖市鸠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挂證”引起的糾紛。
2019年1月,史某通過中介聯系安徽某建築公司,将二級建造師證書挂在該建築公司,約定隻“挂證”不上班,該建築公司支付史某2.5萬元。建築公司又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史某2020年度費用2.3萬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史某2021年度、2022年度費用5.3萬元。後雙方協商終止“挂證”行為,約定史某于2021年6月底一次性退還該建築公司3.4萬元,逾期不退就需要退還4.3萬元。史某于2021年7月8日退還1.7萬元,剩餘錢款一直未付。建築公司起訴,要求史某退還相關費用。
史某辯稱,雙方于2020年1月20日就将自己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證繼續給建築公司使用達成一緻,建築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費。年後,建築公司謊稱企業出現安全事故,不再需要“挂證”。按照常理,非史某原因造成協議不能繼續履行,史某有權拒絕退還費用。但考慮到雙方之前的合作,願意退還部分費用給建築公司。2021年5月至6月,市場行情發生變化,二級建造師證書很難挂出,建築公司同意幫史某找挂靠單位,注冊所得費用全部給建築公司,但該建築公司未能找到“挂證”單位。史某通過中介找到“挂證”企業,并将所得費用1.7萬元支付給建築公司。史某要求建築公司返還1.7萬元證書注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住建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登記許可的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該建築公司、史某為各自利益需要,協商約定史某将其二級建造師證書“挂證”在該建築公司處,但不在該建築公司上班,并支付費用給史某,等于隻是将二級建造師證書出借給該建築公司。該“挂證”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避了國家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客觀上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該建築公司、史某之間的“挂證”行為無效。該建築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法庭裁定準予撤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