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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辦理網簽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而消滅,如符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權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進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承包人的法定權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已經成立。
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預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規定的不動産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公示方式,不能産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亦不導緻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不成立或者消滅。
如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與房屋買受人之間發生權利沖突的,屬于權利順位問題,可另行解決。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87輯
二、《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讨論認為:可以依據《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即《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主要理由:本條解釋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原則上,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的法律關系,請求各自的債務人承擔責任。
本條解釋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築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對該條解釋的适用應當從嚴把握。
該條解釋隻規範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
因此,可以依據《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來源: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1月7日微信公衆号
三、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會議讨論認為: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後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之規定,隻有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不屬于“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來源: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4月8日微信公衆号
四、承包人對違章建築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會議讨論認為:承包人對違章建築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系以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清償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故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其建設完成的建設工程依法可以流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是建設工程宜折價、拍賣。因違章建築不宜折價、拍賣,故承包人對違章建築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來源: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5月20日微信公衆号
五、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會議讨論認為: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前述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财務人員等個别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風險。實際施工人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隻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因此,合同無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建築企業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1月7日微信公衆号
另: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挂靠行為無效時,對于該合同中約定的由轉包方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個案情形根據合同目的等具體判斷。如該“管理費”屬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而轉包方也實際參與了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未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合同無效後主張“管理費”的,應不予支持。合同當事人以作為合同價款的“管理費”應予收繳為由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對性,非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方與轉承包方之間有關“管理費”的約定主張調整應支付的工程款。”該紀要區分轉包方是否承擔了實際工作和單純的轉包牟利。
六、承包人已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會議讨論認為:承包人已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
轉包和違法分包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承包人有權依據與發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據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事實請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司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款解釋是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築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規定。
實踐中存在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分别起訴請求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為防止不同生效判決判令發包人就同一債務分别向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清償的情形,需要對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的起訴做好協調。在承包人已經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實際施工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如果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應當将承包人的訴訟請求和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87輯
七、指導案例154号:王四光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點: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确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确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八、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承包人出具虛假的工程款收款證明,就其未獲清償的工程款債權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9期
九、建機工程公司與紫傑投資公司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
裁判要旨:建機工程公司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購買案涉房屋,其實質是通過協商折價抵償實現建機工程公司就案涉項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機工程公司與大邑銀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價抵償欠付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方式。紫傑投資公司對大邑銀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貸債權,而建機工程公司作為案涉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對案涉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機工程公司工程款債權優先于紫傑投資公司的普通債權得到受償,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本案不适用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建機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紫傑投資公司的強制執行。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來源:快馬一腳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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