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審、二審、省高院再審,檢察機關抗訴,直至啟動最高法再審,一張五厘米寬的小紙條所引發的訴訟,經曆了現行制度内的所有訴訟程序,耗時十二年之久。
通過對此案的成功抗訴,檢察機關也在傳遞一種理念——民事審判不應被鑒定意見帶偏,陷入“唯鑒是舉”的錯誤思維。
說起2006年的那場官司,魏正義(化名)最小的兒子印象并不深刻,彼時他還不滿十歲。前不久,魏正義家人拿到了執行款,此時,他已經是二十多歲的小夥子。
父親離世
家人追讨140萬元借款
魏正義生前是河南省新密市的一名企業家。他自幼家窮,沒讀過幾年書。在創辦企業後,魏正義熱衷慈善,上千名貧困學生因他的資助順利完成學業。
2006年7月31日,魏正義突發疾病去世。“父親彌留之際叮囑我們,一定要拿出個人積蓄回報社會,設立基金資助貧困學生。”據魏正義的女兒介紹,2006年8月15日,“魏正義助學基金”成立,按照計劃,每年從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資金資助貧困學生。
就在籌措資金時,魏正義的家人遇到了麻煩。“2004年至2005年,我父親先後4次共借給當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實際經營者王彩虹(化名)140萬元,王彩虹也給父親打了4張借條。2006年6月底,父親向王彩虹催要借款,王彩虹稱她在外地。父親去世後,我們多次向王催讨借款。2007年上半年,王彩虹卻拿出一張紙條,說她已在父親生前還清了140萬元欠款。”魏正義的女兒對記者說。
溝通無果後,2007年6月5日,魏正義的家人——老伴王芳(化名)和子女将王彩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彩虹償還140萬元借款及利息。
王彩虹辯稱,2004年春節,她投資成立的耐火材料公司遇到了資金難題。魏正義對她說:“你以前幫了我很多忙,也沒拿分文報酬,現在我可以借款給你。有利潤了你請客,如果沒利潤,就當我借錢給你用,不用還利息。”就這樣,在2004年11月21日、12月8日、12月24日,魏正義分三次轉給了王彩虹130萬元。
“因為是定制化生産,所以耐火材料要按照需求方圖紙型号分批生産。如果買方款項不打過來,我們是不生産、不發貨的,所以賬期不會很長。”王彩虹說,在2005年1月,她公司到賬一筆承兌彙票100萬元,在貼息兌付後,又湊了一些錢,“湊齊現金100萬元,還給了魏正義,此後又償還了20萬元。”
2005年臨近年末,王彩虹的耐火材料公司又遇到了資金問題。“魏正義又借給我10萬元。在2006年5月8日,我一筆還給了他20萬元,就此清了賬。”
王彩虹表示,還完款項後,她曾主動要求魏正義歸還欠條。魏正義說,之前寫的借據在家裡放着,回家去取不太方便,幹脆寫個字據吧。因為二人關系不錯,王彩虹同意了這個提議。于是,魏正義給王彩虹提供了一份字據——“王彩虹借款已全部還清,以前雙方所寫借款條和還款條自行撕毀,以此為據。2006年5月8日 立字據人:魏正義”(以下簡稱“2006年5月8日字據”)。
“在耐火材料公司門口,他寫了這張字據。和魏正義一起來的,還有一個男的,因為魏正義隻會寫自己的名字,所以就讓那個男的寫字據主文,魏正義簽名捺印。”王彩虹表示,到這就已經是錢據兩訖了。
對于魏家人“多次催要欠款”的說法,王彩虹也給予回應——根本不是事實,純屬謊言。“隻是在起訴前一星期左右,在當地一家洗衣店門口,魏正義的家人要過一次款。除此之外,沒有人主張過權利。”
在魏家人看來,王彩虹上述辯解并不成立,并對王彩虹辯解行為表示了極大的不認可——一是錢據兩訖的字據寬不到5厘米、有剪裁痕迹、沒有标題、正文和簽字不是一支筆所寫,也不是一人所寫,字據正文也沒有指印;二是王彩虹多年從事律師職業,從第一次還款到魏正義去世,将近一年半時間,她有充分的時間索要借條。更蹊跷的是,巨額還款都是現金且沒有取款記錄,這不符合普通人的日常認知。
三級法院五次鑒定
一張字據真僞難辨
一方要求借款方歸還借款及利息,一方則表示借款已經歸還。究竟誰真誰假?“2006年5月8日字據”的真僞成了雙方争議的焦點。
記者注意到,從外觀上看,這份關鍵證據長度也就一張A4紙寬,寬度約5厘米,字據上下邊緣均有明顯的剪裁痕迹;從内容上看,一共就三行字,前兩行是正文,第三行是落款時間,緊随其後則是簽名“魏正義”和他的按捺指印。
然而,還未及法院組織雙方當庭對字據進行質證,2007年7月17日,被告王彩虹自行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字據進行了鑒定,并且明确指示鑒定機構要采取溶解檢驗方法。
在業内人士看來,這種鑒定方法極易導緻鑒定材料的破損,對形成時間的鑒定也會有影響。王彩虹長期從事律師職業,她指示用此方法鑒定實在令人費解。
2007年7月17日,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字據中的“魏正義”簽名是魏正義所寫,“魏正義”簽名上的指紋是魏正義捺印。
這個由被告自行委托的鑒定,對照的樣本來自哪裡?委托鑒定事項又是哪些?為何要委托給這家鑒定機構?……這份報告沒能獲得魏正義家人的認可。
2007年7月26日,王芳等人向法院提出了鑒定申請,在雙方當事人的共同選擇之下,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2006年5月8日字據”進行鑒定。
蹊跷的是,在鑒定期間——2007年8月14日,有人冒用一審法院名義向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寄送“王彩虹原借款下20萬元未還,因合作矽磚款未收回,收回後歸還,其他借款已全部歸還,原借款條作廢。2006.5.4魏正義”字據,并明确表示這是鑒定樣本2,可以參照這個内容進行對比鑒定。
2007年9月4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結論:送檢字據上“魏正義”三字不是打印形成,署名“魏正義”三字不是魏正義本人書寫形成,押名指印是魏正義的指印,但不能确定其形成方式。
鑒定樣本2出現後,王彩虹提出了第三次鑒定申請。而魏正義的家人則認為,樣本2的寄件人很可能就是王彩虹,其目的就是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失語”。後經法院審委會讨論,“2006年5月8日字據”又被送往遼甯省北方司法鑒定所。
2008年5月21日,遼甯省北方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2006年5月8日字據”上“魏正義”簽名與樣本上“魏正義”簽名為同一人所寫。
盡管魏正義的家人提出,遼甯省北方司法鑒定所有超範圍鑒定的違法行為,但法院認為,在接受委托時,鑒定機構已經明确表示其具備文書鑒定資質,盡管沒有痕迹鑒定資質,但在文書鑒定業務範圍内,其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
曆經3次鑒定,一審法院指出,即便不對指紋進行鑒定,僅憑“魏正義”簽名真實,也可以認定證據的真實性,案件相關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最終,法院采納了被告所提出的140萬元已經還清的辯解,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在得知遼甯省北方司法鑒定所隻有文書鑒定資質、不具有痕迹鑒定資質和微量鑒定資質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通知當事人重新選擇鑒定機構,法院将‘2006年5月8日字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唯一依據于法無據。”一審判決後,魏正義的家人提起了上訴。
二審開庭後,字據真僞依舊是庭審焦點。“2006年5月8日字據”迎來了第四次鑒定。經過委托,2009年10月19日,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檢驗報告書:“魏正義”簽名字迹與樣本上“魏正義”簽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寫;檢材上的指印是魏正義用印油按捺形成。就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僅僅依據一張字據來認定王彩虹已經還款,證據明顯不足。再者,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檢驗報告不屬于證據形式,不具有證明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于這份判決,王芳等人并不認同,向法院申請再審。
雖然已經經曆了4次鑒定,由于認為每一次鑒定程序都有瑕疵,在申請再審期間,王芳等人也自行委托廣東明鑒文書司法鑒定所對“2006年5月8日字據”上的“魏正義”簽名字迹進行鑒定,這也是該字據的第五次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字據上的簽名并不真實。
王芳等人希冀于法院能夠支持自己的訴求。然而,201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了維持二審的判決。
最高檢抗訴糾偏
債務人舉證不能應償還借款
失望之中,王芳等人将維權的希望放在了檢察機關的抗訴上。
接受王芳等人的監督申請後,河南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馮海寬對全案證據進行了仔細分析。在他看來,再審法院對幾份鑒定意見的分析和認定存在着明顯問題。
“客觀上來講,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較為公允,再審法院卻以鑒定程序違法為由不予采信,實屬不當。”馮海寬向記者表示,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之後,該份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員之一——王勝利(化名)曾出庭作證,并提交《出庭質證的書面說明》。依據他的證言,其依據樣本1,已判斷出檢材具有仿寫特征,這個判斷并未受到樣本2的幹擾。
也就是說,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的程序合法,具有相應鑒定資質。“但遺憾的是,法院卻忽視了鑒定人的出庭作證内容,而是選擇了重新鑒定”。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馮海寬表示,在司法審判中,不能将案件事實的發現全部交由一紙鑒定意見來完成。“2006年5月8日字據”系孤證,并且自身存在着多處瑕疵。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除了借條、收據等書證外,還應該從還款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馮海寬說。
記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借貸司法解釋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不僅是證據不足的問題,王彩虹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也是有違經驗法則。“王彩虹稱其在2005年1月3日以現金形式還了100萬元,3個月後又還了20萬元,2006年5月8日将剩餘20萬元全部償還。數額如此巨大的3筆還款以現金形式歸還,沒有相關銀行轉賬或提取現金的證據,并且沒有合理解釋該三筆款項的合法來源,這明顯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馮海寬說。
馮海寬認為,王彩虹是一名律師,對法律行為有着高于一般人的理解,但在案事實顯示,王彩虹的某些行為讓人很難理解。
“比如,王彩虹在庭審中曾表示,前兩次還款時,魏正義都寫有收條。在借條未收回的前提下,保留還款單據明顯是對自己有利的,而王彩虹卻将前兩次的還款收條撕毀,這也不符合生活經驗,更不要說她還是一名律師。”
案件審查結束,河南省檢察院認為,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受理此案後,最高檢案件承辦人認為,“2006年5月8日字據”系孤證,且存在多處瑕疵;王彩虹所稱以承兌彙票貼息兌付方式還款100萬元的事實,無法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以“2006年5月8日字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證明力明顯不足。
在最高檢承辦人“接力”審查、院領導審批後,很快,最高檢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多份鑒定意見存在沖突的情況下,原再審法院直接采信‘2006年5月8日字據’的真實性并認為王彩虹僅提供該字據即完成了其已還款的舉證責任,此種認定不盡全面、客觀,有違常理。”對于法院委托的3次鑒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如上評價。
“第一筆是在2005年1月5日還的,是我們去銀行承兌給他的,當時他是在我的律師事務所裡拿的現金。”針對王彩虹提供的還款資金來源的說法,最高法要求其提供該100萬元承兌相關的票據、财務憑證。庭審中,王彩虹提供了時任公司現金出納工作人員的證言及情況說明以及公司記賬憑證等材料。但關鍵的彙票号碼等基本信息(即便是丢失,也可通過銀行交易記錄予以核實),王彩虹卻一直未能提供。
對此,最高法認為,王彩虹主張的分筆償還借款中的最大一筆100萬元的現金來源,未能充分舉證,即應當認為債務人王彩虹對其已經償還140萬元借款這一事實主張未能完成應承擔的證明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換作通俗的話說,最高法認定,王彩虹并未清償這140萬元借款。
最終,最高法接受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王彩虹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王芳等人支付140萬元及相應利息……”這份判決,魏正義的家人等了12年。
“唯鑒是舉”不可取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 滕豔軍
民事法律關系紛繁複雜,檢察機關必須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監督糾正錯誤的司法裁判,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本案中,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字據,一份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的孤證,緣何在曆經多次鑒定後,卻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一言以蔽之,司法判決違背了基本的日常生活經驗,導緻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最終出現以鑒代審的情況。
所謂日常生活經驗,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表述為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态的法則或知識。日常生活經驗不僅客觀存在于每一個普通人的認知範圍中,更影響到法官認定事實的全過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由此可知,日常生活經驗已成為法官評判證據價值和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之一。
本案中,被告王彩虹出具的字據系孤證且存在多處瑕疵。該字據寬不到5厘米,有明顯的剪裁痕迹,簽名處被溶解處理;沒有标題,正文、簽字不是一支筆所寫,也不是同一人所寫;字據正文沒有指印,魏正義簽名處指印是反着的,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指印是拓印還是捺印。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該證據極有可能系利用真實字據留白處進行變造,自然也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的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特别是在查證100萬元承兌彙票貼息兌付這一重要事實的基礎上,綜合判斷還款事實是否發生,而非僅依賴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代替不了法官的司法判斷,特别是在多份鑒定意見均存在瑕疵且意見相左的情況下,司法判決更不應被鑒定意見帶偏,甚至出現以鑒代審的情況。
民事檢察倡導精準監督。所謂“精”,就是要注重選擇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動中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監督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問題;所謂“準”,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适當的監督方式。這起案件經河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最高檢提出抗訴等程序,最高法最終改判王彩虹償還14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本案在準确适用日常生活經驗、正确審查認定證據以及防止以鑒代審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在社會價值方面,也啟示人們要慎重對待個人簽名,防止簽名被“移花接木”,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檢察日報 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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