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戶籍不遷出有什麼影響?【案情簡介】李某與陳某于2017年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李某以 500 萬元購買陳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某房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賣房後戶籍不遷出有什麼影響?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李某與陳某于2017年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李某以 500 萬元購買陳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某房屋。
《北京市存量房屋賣合同》約定陳某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6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陳某未如期将戶口遷出,應當向李某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15日起,陳某應當按日計算向李某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5的違約金。
《補充協議》約定戶口遷出保證金:雙方一緻同意,李某從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中留存50000 元作為戶口遷出保證金,該保證金在陳某遷出戶口當日,由李某自行劃轉至陳某。
合同簽訂後李某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取得《不動産權證書》。但陳某未按合同約定遷出上述房屋相關的戶口。
2021年,李某在與陳某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找到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欲起訴陳某要求遷出戶口并支付戶口遷出違約金。律師了解案情後,初步确認陳某應當支付違約金,律師代理李某起訴陳某要求陳某遷出戶口、支付戶口遷出違約金案件。
【法院認定】
本案中,李某與陳某簽署《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陳某未依約将與涉案房屋相關原戶口遷出,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現李某要求陳某承擔違約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戶口保證金是保證被告如約遷出原戶口的一種擔保方式。現陳某未依約遷出戶口,李某要求确認不再向陳某支付 5 萬元戶口保證金,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李某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本院将考量戶口遷出問題對房屋本身占有使用等基本權能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調整。
【法院裁判】
判決陳某支付違約金 5 萬元(李某無需向陳某支付 5 萬元戶口保證金)。
【專家評析】
涉案焦點:
一、法院不處理遷出戶口事宜,可以申請遷移至公共戶
1、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範疇,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戶口遷移糾紛,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要求原房主将戶口遷出,故如原房主拒絕配合,則從法律上目前并無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遷出戶口。本案中,法院對于李某要求陳某遷出戶口的訴訟請求不受理。
2、李某可以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将陳某遷移至公共戶
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将原戶内人員遷出的,原戶内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現房屋權利人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李某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将陳某的戶籍遷移至“公共戶”。
二、是否全額支持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戶口遷出違約金?
雖然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明确約定了戶口逾期未遷出的違約金,但法官會考慮是否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緻使買房人産生實際損失、買房人購買涉案房屋的目的(學區房的入學資格)以及是否有無影響房屋再次出售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會酌情予以确定違約金數額及給付方式。
本案中,法官認為李某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考量戶口遷出問題對房屋本身占有使用等基本權能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調整。最終酌定 5 萬元。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
“公共戶”落戶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戶籍人員(不含學生戶口、駐京辦戶口、博士後戶口等限制市内戶口遷移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将原戶内人員遷出的,原戶内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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