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标準和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标準和管理制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目的
1、規範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
2、确保職工生産過程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确保安全生産。
二、法規依據
根據《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貿安全【2000】189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标準(試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責任
1、人事部門負責執行本制度;
2、本公司有關部門及全體職工必須履行本制度。
四、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标準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錢代物,必須按規定實物發放。
(二)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二大類。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頭部護具類
(2)呼吸護具類
(3)眼(面)護具類
(4)防護服類
(5)防護鞋類
(6)防墜落護具類
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三)根據(國經貿安全(2000)189号文件)《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标準》,按照本企實際工種及勞動強度、危害程序,由人事科制定本單位《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标準》(詳見附表),報廠部批準執行。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
1、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産部門根據實際物品所需要,提供進貨計劃,報人事部門審批同意,由供應部門統一采購。
2、車間、部門需要買防護用品時,由供應部門會同安全部門商議購買,由于特殊情況确需購買的,也必須經供應部門和安全部門同意才可購買。
3、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産許可證、産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三證”。經安技部門驗收合格簽字方可進倉,否則财務部門不予報銷。
4、倉庫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保管,不得黴變,如有損壞的不得發放出庫。
5、凡勞動防護用品供貨不及時及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
1、各部門根據各工種的發放标準開具申領單,經人事科批準後,統一在供應科領取。到期更換者向部門領導開具申領單,經人事科批準後,向供應科領取。
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更換,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供應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台賬。
3、新入廠職工憑人事部門通知,由供應部門按照工種簽發。
4、一個職工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最高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标準發給,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還不适用,可轉報安全部門重新審批。
5、職工在廠内調動,原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未到期者,必須按原定期限繼續使用,不得提前領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種領取。若調換新的特殊工種,勞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對職工身體有影響,由車間報請安全部門,經安全部門簽署後辦理更換手續。
6、職工調出、離職,必須交回所有防護用品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7、聘用技術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或主管經理批準後,交人事處核實發放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對于脫産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複崗後按原勞動用品使用時間順延(離崗期不計入使用期限)。複崗時間按人事科通知執行。
9、外單位來廠學習代培的職工,其工作服、勞保鞋等由原單位自備,我公司不負責供應。
七、勞動防護用品正确使用
1、安全部門應教育職工,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确使用護品。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确使用護品,會正确維護保養護品。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2、職工必須愛護和正确使用防護用品。如不到期損壞或丢失者,一般應由職工自理。若确系質量不好造成過早損壞,由車間、部門報請供應部門和安全部門審定,确需更換者,經供應部門和安全部門簽署後辦理更換手續。
3、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确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作業,違者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4、嚴禁職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凡發現員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者,予以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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