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6 18:21
案例簡介
周先生自小生活在重組家庭中,1976年,他的父親和繼母再婚,那年周先生才9歲。很快,除了哥哥和妹妹之外,周先生又有了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
周先生的父親有兩套公租房,一套由周先生居住,另一套由周先生的父親、繼母和弟弟共同居住。2009年,周先生居住的這套公房拆遷,獲得了70萬元的拆遷款。對于這筆拆遷款,周先生交給繼母15萬元,給妹妹5萬元。
2019年,周先生的父親去世。考慮到當初自己居住的那套公租房拆遷之後,自己和孩子的戶口一直沒有地方落戶,周先生便提出,希望将自己和孩子的戶口落在繼母和弟弟居住的這套公租房内,但令周先生沒想到的是,被繼母和弟弟拒絕了。
周先生想知道,繼母和弟弟居住的這套公租房,能不能算作父親的遺産進行分割,自己還能争取一定的份額嗎?讓我們看看楊蘭芳律師如何解答。
楊律師解讀
楊蘭芳律師表示,國家的公租房因性質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不同。目前,公租房分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就是政府部門建設的房子,自管公房一般是國有企業或者國家單位建設的房子。
根據周先生的描述,其所居住的公租房拆遷,當時父親還在世,因此拆遷款均是父親的财産。如今這筆财産已經分配完畢,應當視為所有家庭成員達成的分配協議,因此不會産生争議。對于另一套公租房,周先生的父親已經去世,這套公租房是否變更了承租人顯得尤為重要。
對于承租人的變更,依據《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幹規定》,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緻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緻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緻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緻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對于自管公房承租人的變更,一旦家庭内部出現糾紛到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是不受理的,想變更承租人必須找原單位進行協商。
楊律師分析,周先生不符合變更為這套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而他的繼母或弟弟若想變更承租人,也需要經過所有家庭成員的同意。
對于目前周先生與孩子的戶口無處安放的情況,楊蘭芳律師建議,周先生若想解決戶口的落戶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跟繼母和弟弟協商,争取通過簽署協議,達到落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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