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作為法律人,被咨詢最多的問題就是離職賠償/補償的問題了。勞動争議确實存在場景多,比較複雜,但是掌握幾個大原則,還是很直觀明了的。
1、自己主動離職不賠償,自己主動離職一般都沒有賠償或者補償的,但是如果是因為公司的違法行為引起自己離職,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如公司強迫财務做假賬 ,這時候财務不願意離職,是可以主張賠償 的。
2、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N賠償,N代表工作年限。如果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強制排名最後一位離職,就屬于這種情況,需要賠償。重點落在公司解除的不合法上,即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3、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N賠償,N代表工作年限,比如公司因為效益不好,經過研究,裁撤某個部門,對于裁撤的事宜,經過了工會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則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此時隻需要支付N倍的經濟補償金即可。
概括起來就是,違法解除2N,合法解除N,主動離職沒有,大家學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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