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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殺妻案改判無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6 03:05:21

“我老婆承認跟藍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我當時沒有想殺他,我帶尖刀去找他是為了吓他和自保,後來刺中他心髒等要害部位是偶然的……”,2021年3月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故意殺人案的二審判決,犯罪嫌疑人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接下來讓我們看一下,法院輕判的理由在哪?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17年前殺妻案改判無罪(河北男子殺妻子情夫被判死緩二審卻改無期)1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8月的一天,30歲的何某(河北省涞水縣)或許是因為某些迹象表明自己被妻子戴了綠帽子,于是趁妻子不注意的時候搶奪了妻子的手機查看。也許是在妻子的手機裡面看到了什麼不該看到的東西,于是何某就質問自己的妻子

妻子孔某也是做賊心虛,在丈夫的逼問下,她說出了實情。原來從19年6月份開始,她便與自己的同事藍某開始交往,并發生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一聽妻子這樣說,何某确定自己是真被戴了綠帽子,于是就拿上尖刀,叫上妻子孔某一同前往藍某的家中。

都說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問西門慶!這句話何某、孔某、藍某二男一女身上應驗了。何某跟妻子帶到藍某家中後,當時藍某正在家中的二樓上,聽到何某在叫他,他便從二樓下到一樓,何某看到藍某後,持尖刀朝藍某的胸腹部、手臂等處捅刺數刀。

随後何某讓孔某撥打120急救電話,而他自己則是打了110報警并在案發現場附近等候,等警察來後,主動投案。而藍某被尖刀捅刺緻心髒、脾髒破裂大出血,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17年前殺妻案改判無罪(河北男子殺妻子情夫被判死緩二審卻改無期)2

二:一審判決:何某拒絕認罪認罰

公安機關偵查 結束後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何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不知為何,在一審庭審中,何某又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而何某的此舉則表示他拒絕認罪認罰

要知道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何某為何會放棄這個從寬的機會,或許是因為不認同罪名,或是認為檢察院量刑建議過重。

最終該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關于故意殺人罪,我們需要了解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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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某不服死緩上訴

一審被判處死緩,何某認為判得太重,于是選擇了上訴,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1、何某認為其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藍某死亡純屬偶然。因為他當時帶刀前往藍某家中是想吓唬他,并沒有真想殺他,刺中他的心髒等要害部位純屬偶然;所以他并非故意殺人,一審定性錯誤。

2、何某認為,這一起案件是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引起,其根本原因是藍某與何某妻子孔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而明顯藍某也是知道孔某已婚的。所以藍某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有責任;

3、何某認為當時藍某受傷後,是他讓妻子孔某報打120的,另外自己打了110,有自首的情節;

4、藍某的家庭在民事部分中可以獲得賠償50萬元;

5、何某認為自己是初犯,并且認罪悔罪态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另外自己也沒有前科,并非窮兇極惡之人;

綜合上述5點因素,何某請求二審從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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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審為何将死緩改為無期?

(一)二審法院在審查了全部的案件後,認為一審所審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1、一審認定故意殺人罪定性無誤。何某得知自己的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後,即攜帶尖刀前往男方家,見到藍某後即持尖刀朝藍某的要害部位連續捅刺,造成其死亡,一審根據何某有預謀地攜帶尖刀,直接捅刺藍某要害部位緻其死亡等情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确。

2、藍某與犯罪嫌疑人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本身具有一定過錯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而藍某與何某之妻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對矛盾的引發和激化負有過錯。

3、何某有自首情節

4、何某尚有部分财産經被害人親屬申請被查封,具備一定的賠償能力。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量刑不當,予以改判。撤銷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何某刑事判決中量刑部分,維持判決的其他部分;何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二審法院為何改判?

從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來看,之所以改判其實考慮到了當下社會一個敏感的話題,那就是:夫妻中一方出軌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夫妻雙方中一方出軌了,但出軌方與第三者之間隻要不領取結婚證或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話,那想追究他們的重婚罪着實困難。

這樣出軌的行為隻能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要知道,對于這些出軌者而言,如果道德的譴責還管用,也就不存在出軌一說了。而實際生活中,出軌者又會給婚姻家庭帶來損失,特别是婚姻中的另一方還會受到精神上的打擊。

在此情況下,一部分人選擇了隐忍;一部分人選擇了離婚;還有極少數人則選擇極端的方式來維護男人或女人的尊嚴,當然從目前報道出來的案例來看,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采取極端行為。

曾看過人大教授潘綏銘公布的一個調查數據,說是截止2015年,每7.5年妻子和每3個丈夫中,就有一位出軌。

随着社會的發展,這樣數據是否存在變化暫時不知,但是面對出軌行為,在排除了重婚罪的公力救濟途徑之外,或許對絕大多數人而言隻有離婚一條路可走,經營了多年的婚姻生活因某個人的出現而分崩離析,心理的巨大失衡得不到緩解或許才是極端行為屢屢發生的根本原因

在這種心理失衡下造成的極端行為,法律該如何規範成了法官需要考慮的問題。這不是一個簡單案件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他需要考慮一是判例對後來案件的影響;二是判例對社會行為的影響;三如何起到雙方的平衡又有警示後世之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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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慶幸的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單單隻考慮人死為大,更考慮到一個丈夫面對妻子出軌時那卑微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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