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勸人投案自首?近日,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獲一起“幫信罪”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怎麼勸人投案自首?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近日,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獲一起“幫信罪”案件。
5月22日,該派出所在工作中得到一條線索:一名涉詐嫌疑人黃某凡,出現在海口瓊山區。
5月23日14時許,迫于警方壓力,23歲女子黃某凡投案自首。
目前,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對黃某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經查,今年1月份,黃某凡在海口某酒吧玩耍時,一名陌生女子以銀行卡每轉賬10萬元可獲300元報酬為由,提出向黃某凡購買其名下的銀行卡。
因缺錢,黃某凡心動了,便答應了該女子,将其在三亞市天涯區某銀行辦理的一張銀行卡,出售予該女子,并獲利10010元。
但黃某凡不知道的是,自己正因所謂的“跑分”行為,即用自己的支付賬戶幫别人收款轉賬,獲取傭金,而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就是簡稱的“幫信罪”。
期間,黃某凡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流水達380餘萬元。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對黃某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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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增的“幫信罪”
去年一年增長21倍
已成電信網絡詐騙“第一罪”
“幫信罪”,這個名字讀起來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訴罪名中排名第三,僅次于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
從“年齡”來說,“幫信罪”還很年輕。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從當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實際中多表現為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為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為。他們構成了電信詐騙鍊條中重要一環,被稱為電詐“工具人”。
嫌疑人田某自2021年3月底至4月中旬,出借個人名下7張銀行卡及微信支付賬号,用于該團夥轉存詐騙資金并從中獲利,田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信罪”在設立之初,并不為人所知,但從2020年犯罪率開始激增後,人們才漸漸有所了解。随着此類案件的增多,一些法學專家開始擔心,是否存在打擊面過廣的問題?
此外,大量的“幫信罪”案件表明,參與者以青年、低收入、無固定工作人員為主,甚至出現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
因而,如何謹慎、妥善處理這類人,使得他們的未來人生不因此斷送,也成了司法機關需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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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與出借“兩卡”有關
記者梳理發現,當前,三類涉“幫信罪”案件比較突出,一是幫助上遊詐騙團夥“跑分”洗錢的,二是為詐騙團夥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服務”的,三是為詐騙團夥非法獲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号、“解封”封禁賬号的。
這三類案件,大都又涉及銀行卡、電話卡的違法使用。
結合公檢法機關辦案分析和專業研究人員意見,記者梳理“幫信罪”案件在現階段的特征,主要有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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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
從沉寂到激增
“幫信罪”在設立之初一直很“安靜”。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2019年之前,“幫信罪”文書不足百份,2019年有所增多,達到百份。“但之後,本罪适用迅速擴大,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幫信罪犯罪嫌疑人12.93萬人,同比上升8.43倍。”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豔東告訴記者。
随之的一個問題是:為何2020年作為一個“幫信罪”節點,數量陡增,并在2021年達到高峰?
2019年10月最高檢、最高法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
在“解釋一”發布之前,刑法關于“幫信罪”的表述較為模糊。表現為既不好确定“明知”的情形,也無法明确何為“情節嚴重”,而這兩者是确認“幫信罪”的要件。“解釋一”列出了“幫信罪”中“明知”和“情節嚴重”的7種情形,給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審判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從而使得效率提高。
深圳某區的一位反詐民警告訴記者,他們的确是在“解釋一”發布後開始大量破獲“幫信罪”案件。
高豔東表示,“解釋一”的出台是導緻“幫信罪”爆發的其中一個原因。此外,當前網絡犯罪本身呈現的高發态勢,導緻相應幫助行為數量龐大。
而且,“幫信罪”幫助手段較為集中,多表現為幫助上遊詐騙團夥“跑分”洗錢、為詐騙團夥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服務”、為詐騙團夥非法獲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号等行為,由此催生了大量從業群體。
另外,“幫信罪”表現為串并案多發。
以販賣銀行卡為例,行為人收售的銀行卡由于實名認證限制,往往需要在全國範圍内大量購買,導緻涉案地區廣、人數多。再加之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國範圍内開展“斷卡行動”,集中嚴厲打擊租售“兩卡”(行為)。
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國範圍内開展“斷卡行動”,集中嚴厲打擊租售“兩卡”(行為)。
犯罪人數多和打擊力度大這兩點的彙合,便導緻了“幫信罪”人員數量的井噴出現。
而還有一個不怎麼被關注,但現實的原因是——“幫信人員”是整個電信詐騙鍊條中最容易到案的人員。
上述深圳反詐民警告訴記者,電信詐騙中,處于上遊的詐騙分子多盤踞在境外,如東南亞、中東等地。“像緬甸的瓦邦、果敢那些地方,它原來就是金三角那一塊區域,是專門販毒制毒的區域。”這導緻電詐中最危險的詐騙人員常常無法抓獲。同時,幫信人員大都在境内,而且其身份通過銀行卡可以快速查詢鎖定,很容易到案。
但這并非是因為抓不到電詐的主犯而抓這些幫信人員頂罪。上述反詐民警跟記者強調,幫信行為在整個電詐過程中起着關鍵作用。“這些人想要騙錢,總要有兩個東西,一個是交流的工具,另一個就是收錢的工具,最重要的是收錢的工具。”
詐騙份子在境外無法也不敢直接轉移騙來的資金,必須經過境内賬戶的轉移接力洗白後再進入詐騙份子賬戶。因而,如果沒有境内賬戶的參與,被騙資金很難流出。這也是《刑法》新增“幫信罪”罪名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幫信”行為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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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罰理由
在“幫信罪”的辦案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種理由辯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借給别人也是犯罪”。
那麼,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觀點一
代理過多起“幫信罪”案件的山東律師趙榮烈認為,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屬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則不構成犯罪;反之,則構成犯罪。
那麼,如何認定主觀上是否明知呢?
趙榮烈等認為,應按照“兩高解釋”中第1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對明知進行認定。這七種情形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頻繁采用隐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觀點二
辦理過幾十起“幫信罪”案件的全國優秀辦案檢察官汪佩琳認為,對“幫信罪”主觀明知的認定,辦案部門會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觀點三
上海律師高太領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幫信罪”,不要求當事人知道對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當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當事人不知道,但結合前因後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斷為當事人應該知道。
所謂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腳,也不是免罰理由。
據悉,最高檢今年将繼續深化措施,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鍊條的治理,依法從嚴懲治為詐騙犯罪“輸血供糧”的各類網絡黑産犯罪,深入開展“斷卡”行動。
同時,檢察機關将把懲治的重點放在犯罪團夥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販卡團夥、職業“卡商”上。
檢察官赴校園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宣傳
針對年輕人尤其是在校學生淪為“兩卡”犯罪“工具人”、詐騙犯罪“幫兇”等情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導青少年和學生增強辨别能力和防範意識。
有關人員表示,檢察機關還将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堅持數據賦能,協同推進綜合整治。針對“兩卡”管理、校園治安管理、保險行業在個人信息管理中所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風險提示函、簽訂備忘錄等方式,督促管住源頭,形成工作合力。
綜合:新華網、廣州日報、檢查日報等
來源: 四川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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