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常規業務。
例如:張三是甲公司管理人員,2021年1月,計提單位承擔社保2000元,發放當月工資,扣除張三本人承擔社保1000元,代扣個人所得稅1000元,實發工資18000元。
借:管理費用 2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000
——社保(單位部分)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000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部分)1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
銀行存款 18000
這樣的話,甲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2000元。
我們來看變例:甲公司為張三承擔社保(個人部分)及個人所得稅。如果甲公司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2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000
——社保(單位部分)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借:管理費用 2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
如果這樣處理,第一個“管理費用22000元”當然可以正常稅前扣除,但第二個“管理費用2000元”就不能稅前扣除了。為什麼呢?
我們首先來看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那麼對于上述社保(個人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其法定繳費(稅)義務者,皆是個人(張三本人),企業(甲公司)如果直接為個人承擔上述義務,則當然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若以上皆由企業承擔,則企業部分當然就要超過規定标準比例了。
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企業隻是扣繳義務人而已。
有人會這樣說,這其實就是發給員工工資啊,為什麼就不能稅前扣除了呢?這樣問其實就對了,但上述會計分錄卻沒有這樣處理!應當如何寫分錄呢?正如上文“這其實就是發給員工工資啊”,漲工資即可。會計科目與第一組完全一樣,隻是金額有所調整。
借:管理費用 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2000
——社保(單位部分)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2000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部分)1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
銀行存款 20000
這樣的話,甲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4000元。
注:這樣,由于張三工資增加,可能會導緻需要繳納社保金額以及個人所得稅額随之增加。這種情形下,如果要保證實發20000元,則社保及個人所得稅金額增加,從而導緻管理費用大于24000元,仍可據實扣除。或者管理費用24000元不變,相應減少實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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