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日前,教育部取消了一批證明事項,其中包括取消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取消高校學生因遺失、損壞學曆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申請補辦相應證明書時提交的登報遺失證明。
申請教師資格不再需要提交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
教育部此次取消的證明事項,包括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
圖片來源:教育部官網
取消小學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曆;取消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曆。
還有4項削減了申請教師資格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學曆證書複印件以及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還取消了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涉及中外辦學的兩項證明事項也被取消:包括取消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針對有資産、資金投入的)和取消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評估報告(針對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内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
此外, 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等。
普通高中學生跨省轉學時不再需提交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事關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此次亦被取消,包括貧困生申請、公派留學等多個環節的證明事項。
去年11月,教育部等6部門發布《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原則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包括要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此次取消的事項中,也包括了對貧困生申請資助的一項證明:取消了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
此外,取消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申請合理便利時提交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掃描件)。
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需提交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此次也要求被改為内部核查。
針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取消了新生延期報到時提交的延誤事由證明,改為延誤說明;取消學生因病轉專業時提交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曆;取消學生因病休學提交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曆。
針對公派研究生,取消了3項證明事項:取消公派研究生向留學目的地使領館提交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改為網上留存電子證照;取消公派研究生申請提前回國時向使領館提交的相關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取消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學康複後申請返回留學國繼續完成學業時提交的國内醫療機構體檢合格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曆。
民辦學校辦學的兩項證明也被取消: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需要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财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取消了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财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取消高校學生因遺失、損壞學曆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申請補辦相應證明書時提交的登報遺失證明
除上述兩類證明事項,經地方、基層反映,實踐中還存在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以下7項證明事項,按照國辦文件要求,也予以取消。
圖片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
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因遺失、損壞學曆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申請補辦相應證明書時提交的登報遺失證明;取消中小學生轉學或升學時提交的學籍證明,改為學校通過統一電子平台核驗。
此外,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等多項針對民辦學校的證明事項,此次被減免。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李麗霞
校對 劉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