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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05:56:01

2020年5月11日,深圳市南山區蛇口街道望海彙景苑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兩瓶750ml的洗護用品從高空墜落,砸中一名6個月大的女嬰,緻其頭骨骨折。被砸後,女嬰嘴唇發紫,被緊急送醫救治。送醫三天後,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當地警方通過走訪調查及指紋比對,終于在6月初鎖定了“肇事者”。墜落的洗護用品來自該“肇事者”家中,但不是人為的。警方稱要根據被砸女嬰的傷情鑒定報告來定性此事是“刑事案件”還是“事故”,如果女嬰的傷情屬于重傷,則肇事者涉嫌過失緻人重傷,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傷及以下程度,則應該屬于意外事故,雙方協商處理即可。

警方透露,已經組織雙方見面協商此事。如果女嬰家屬選擇不帶孩子驗傷,此事将由雙方協商解決。6月中旬,被砸女嬰的父親表示,孩子已經出院,他們将約“肇事者”見面。

飛來的橫禍

高空抛(墜)物屢釀悲劇

女嬰被洗護用品砸至頭骨骨折一事絕非個例。近年來,高空抛(墜)物事故頻發,屢釀悲劇。

2018年5月8日,快臨産的孕婦吳某蓮路過廣西省玉林市陸川縣珊羅鎮一家鋪面門前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鐵皮瓦砸中,頓時,她的面部、肩部鮮血直流,醫院診斷為:吳某蓮開放性腮腺管斷裂;右面部、左肩部皮膚裂傷;面部神經損傷。為此,吳某蓮住院治療了51天。據悉,該起事件是由涉事店鋪施工者林某峰操作不當,緻使一塊鐵皮瓦墜落引起。幸好胎兒無恙。最終施工者被判賠12萬。

2019年7月2日下午,放學後欲回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某小區的10歲男孩王某某,先後兩次從7樓窗台推落兩個手提式幹粉滅火器。第二次推落的滅火器砸中鄰居袁某某頭部,袁某某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最終,王某某父母被判賠78萬餘元。

2020年6月11日,四川成都高新區發生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47歲男子楊剛走出公寓宿舍門,準備去上班,卻被“從天而降”的牛肉醬玻璃瓶砸的頭破血流。警方摸排發現嫌疑人為鄧某,鄧某交代看到“牛肉醬”吃光了,隻剩下一個空瓶,他順手從陽台扔了出去。目前,楊剛因頭部左側顱骨骨折、腦震蕩、頭皮裂傷等傷情,仍在住院治療。鄧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高空墜物緻女嬰頭骨骨折)1

圖片來源:封面新聞

民法典守護“頭頂安全”

高空抛(墜)物傷人行為令人防不勝防,到底該如何監管、懲治?

将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确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墜物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危及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或将入刑

除民法典之外,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規定,從高空抛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緻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高空墜物緻女嬰頭骨骨折)2

圖片來源:新華視點官方微博截圖

“頭頂安全”是“頭等大事”,

為了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請勿高空抛物,

嚴防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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