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是房價的1%-3%,主要和房屋面積大小有關。
2、契稅是在房地産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由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其法律依據是1997年7月7如國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收契稅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房地産權轉移的合法性,防止産權糾紛,增加财政收入。
3、契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3%~5%。契稅的适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确定,并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契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征;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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