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預告登記,即為保全一項以将來發生的不動産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産登記。它将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産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将來本登記的實現。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20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内,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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