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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賃準則實務操作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04:09:05

新租賃準則實務操作(新租賃準則租賃的識别)1

租賃準則修訂曆程

新租賃準則實務操作(新租賃準則租賃的識别)2

新租賃準則适用範圍

本準則适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号——無形資産》。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産權許可,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産、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産,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适用本準則。

租賃的識别

租賃的識别主要解決什麼問題呢?将一項資産賣給客戶,是銷售,其收入的确認根據收入準則。但如果提供一項資産給客戶使用,是租賃還是服務?對于客戶方而言,是租入還是購買服務呢?舉例:某企業要将貨物從A地運送到B地,從運輸公司租了一輛車,那麼到底是租賃還是購買運輸服務呢?是租賃企業就要按此準則核算,是購買服務就直接計入要關的成本費用。這就涉及到新準則的亮點之一,如何識别租賃。

(一)租賃的定義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内,出租人将資産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内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别資産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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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租賃通俗的說就是在約定的期間内,出租人将資産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新租賃準則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租賃的識别源于合同,但是,不是說合同上有租賃二字的就是租賃合同,合同要包含準則所界定的租賃要具備三個條件:存在一定期間;存在已識别資産; 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對已識别資産使用權的控制。(此處因為尚不确定是否是租賃,所以主體是“資産供應方”和“客戶”。一定期間還可以是數量,就好比期租、程租。

(二)已識别資産

1.已識别資産的指定

已識别資産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資産可供客戶使用時隐性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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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識别資産在物理可區分

如果資産的部分産能在物理上可區分,則該部分産能屬于已識别資産。如果資産的某部分産能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例如,光纜的部分容量),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别資産,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産的全部産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産所産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解析】判斷是否是已識别資産,首先物理上可區分,就是指有形的、無形的,可以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産所産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3.實質性替換權。即使合同已對資産進行指定,如果資産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産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産不屬于已識别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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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判斷是否是“已識别資産”,可以采用排除法:排除不是的,就是是。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實質替換權,才是“已識别資産”。資産供應方“有能力”和“有動力”進行替換則認為其有實質替換權。

【例】某咖啡連鎖企業與機場簽署三年合同,在機場運營咖啡車售賣咖啡。合同約定了租賃的面積,但機場在任意時間都可以要求該咖啡車移動至合适位置。

分析:機場有權力有能力要求該咖啡車移動至合适位置,隻要機場有利可圖,機場為此付出的代價也不大,所以可以判斷機場有實質替換權,該合同就不包含租賃。

如果客戶非某項資産不可,資産供應方不能替換該項資産,或者即使能替代,但成本太大,可能性極低,那麼應當認為該項資産不可替換。

【例】甲公司(客戶)與乙公司(供應方)簽訂了使用一架指定飛機的兩年期合同,合同詳細規定了飛機的内、外部規格。合同規定,乙公司在兩年合同期内可以随時替換飛機,在飛機出現故障時則必須替換飛機;無論哪種情況下,所替換的飛機必須符合合同中規定的内、外部規格。在乙公司的機隊中配備符合甲公司要求規格的飛機所需成本高昂。乙公司不具有實質替換權。

注意:能否替換是基于合同開始日的事項,未來的不确定事項不考慮;因使用不佳、修理維護而替換,不屬于此類;難以确定能否替代的,視為不能替代。

(三)客戶是否控制已識别資産使用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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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是否含租賃的第三個要素是:一方向另一方轉移了對已識别資産使用權的控制。此處強調“使用權的控制”,那麼是否轉移了呢?要從客戶的角度進行判斷。

1.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産所産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權利範圍内考慮其所産生的經濟利益。 A. “主要産出” --隻需要考慮合同規定範圍内的經濟利益。B. “副産品” --隻需要考慮與使用權相關的經濟利益。C.“幾乎所有” 。有些約定固定租金加業績比例的,是租賃對價,不妨礙享有全部收益。

2.客戶是否有權主導資産的使用 。資産提供給客戶,客戶想怎麼用就用,想什麼時候用,想用于什麼都由客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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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租賃實務中通常較容易判斷,不能直觀判斷的依據準則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存在已識别資産、客戶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産所産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客戶有權主導資産的使用 。例:某企業要将貨物從A地運送到B地,要運輸貨物,從運輸公司把車租下來自己或找人運,指定租用某車就存在已識别資産;在一定期間,對這個車有主導,想什麼時候運什麼時候運,想運啥就運啥,合同期内也不能随意換,除非使用不佳要修理替換零件,車子使用的全部收益都歸該企業,這就是租賃;運輸公司承運,就意味着企業不能指定哪輛車,當然也不能主導車輛的使用,不能獲得相關收益,所以這就是購買運輸服務。

另外注意與增值稅法中的有形動産租賃、光租與濕租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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