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修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内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根據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行政執法制度;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執法;
負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和違規處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時,應不少于兩人,應當出示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範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日常管理等需要,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行政檢查。單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
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違規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提供虛假婚姻信息等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違規所貸款額,并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檢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日常管理等需要,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開展行政檢查。
因同一事項對同一單位的行政檢查,每年不超過兩次。
行政執法一般性程序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進行行政執法時,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是立案及調查取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現當事人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立案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三十日内,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二是限期改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認定當事人确有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應在審查認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限期改正決定。
三是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存在應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四是聽證。拟罰款數額較大,或者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其他情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提出聽證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
五是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或聽證結束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複核認定當事人确有應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在複核認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内未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來源: 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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