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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判決書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8 22:26:50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判決書?近日,惠農區法院受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裁定移送公司住所地管轄,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判決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判決書(損害公司利息責任糾紛案)1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判決書

近日,惠農區法院受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裁定移送公司住所地管轄。

原告丁某按照一般管轄的規定,以被告哈某居住在惠農區為由,将哈某訴至惠農區法院。丁某訴稱,2016年9月6日,丁某、哈某共同申辦了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經銀川市行政審批事務局批準,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同日依法注冊登記成立。公司股東為丁某與哈某,其中丁某認繳出資8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80%,并擔任公司監事,哈某認繳出資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依法經營對外開展業務,并由丁某提供了前期經營所需資金。自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成立後,為了便于工作,公司所有的印章、營業執照等均由公司财務人員負責保管使用,後哈某2016年11月借治病離開公司後,再未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均由原告負責。在2017年10月17日,在公司營業執照及印鑒資料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哈某惡意捏造印鑒及營業執照丢失的事實,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到銀川市行政審批事務局申請辦理上述印鑒資料的遺失補領手續。哈某補領上述公司印鑒資料後,又私自到開戶行重新辦理了公司印鑒資料備案,将公司正常使用的原備案印鑒等資料作廢。由于哈某的惡意行為導緻目前留存在公司财務人員處、正常合法的印鑒資料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經營,緻使公司業務無法開展。丁某多次要求哈某将變更後的公司印鑒資料交還公司财務處并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但哈某至今未辦理,故丁某起訴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哈某将其控制的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印鑒等資料返還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請求判令被告哈某賠償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97066元;3、判令被告哈某将其控制的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及賬戶内存款100000元返還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法院經審查認為,因涉案的公司共有2名股東,分别是丁某、哈某,哈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為監事,哈某作為公司股東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因公司不追究責任,丁某作為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哈某返還違法所得,系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應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甯夏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6日于銀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住所地為銀川市西夏區某市場。故該案應移送至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故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處理。(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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