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新規?柴也婧近年來,因新車、二手車買賣交易引發的糾紛逐年增長,特别是PDI檢測、網絡交易平台、虛拟銷售等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維權難度,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車輛買賣新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柴也婧
近年來,因新車、二手車買賣交易引發的糾紛逐年增長,特别是PDI檢測、網絡交易平台、虛拟銷售等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維權難度。
賣車人隐瞞抵押情況
解除合同後返還車款
■案例回放
郭某支付了20萬元,向李某購得二手車一輛,雙方口頭達成買賣合同,未辦理過戶手續。半年後,該車在一地下車庫被開走,經警方查證,原來此前李某以交易車輛抵押擔保向某投資公司借款16萬元,因借款到期未還,投資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将該車輛收回。郭某将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車輛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20萬元。
李某認為,自己完成了車輛及相應證件的交付,郭某也取得所有權。該車是在郭某手中被第三人開走,應通過公安機關追回車輛,因此不同意返還車款。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了二人之間的買賣合同。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雙方的買賣合同是否應予解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出賣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李某作為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完整交付交易車輛及單證,并就交付交易車輛承擔瑕疵擔保義務。李某提供的交易車輛被設置抵押權,且未向郭某交付車輛登記證等權利憑證,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義務。合同法中明确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買賣合同解除後,李某應将收取的20萬元購車款返還給郭某。
虛假銷售影響“三包”
構成欺詐适用三倍賠償
■案例回放
張某以26.5萬元的價格向某汽貿公司購得新車一輛,雙方約定交付車輛為無瑕疵的全新車輛,享受兩次免費保養。兩個月後,張某前往4S店保養時,被告知無法享受免費首保。因為該車于一年前有在山東某地的銷售記錄,且已在其他地區的4S店備案。張某認為汽貿公司隐瞞二次銷售事實,屬于銷售欺詐,起訴要求其賠償三倍購車款79.5萬元。
汽貿公司辯稱,對曾經的銷售記錄不知情,且車管部門的登記信息顯示為初始登記,可能是車輛的虛拟銷售,因此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判決汽貿公司按購車價款的三倍賠償張某損失。
■法官提示
現實中,部分汽車經銷商為了完成銷售業績,使用虛拟的客戶身份信息登記出庫,将在庫車輛于銷售系統内登記為“已經銷售”,實施虛假銷售行為。汽車廠家官方登記信息影響購車人對于車況的判斷,同時虛假銷售客觀上縮短了購車人能夠享受的“三包”服務期限。
本案涉案車輛已有的銷售記錄,無論是虛假出庫還是二次銷售,客觀上都縮短了車輛保修期限,侵害了張某的維修權利,作為銷售方,汽貿公司對這一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應适用的三倍賠償予以處理。“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的表示。本案中,汽貿公司在售車前未将真實情況告知張某,其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适用三倍賠償的法律規定,至于曾經是否真實存在銷售行為并不影響對欺詐的認定。
未告知PDI檢測内容
賠償購車人相應損失
■案例回放
王某最近得知,在交車前的PDI檢測中,剛買的新車曾被發現繼電器出現問題,導緻車輛打不着火,汽車銷售公司對該部件進行了更換。王某認為汽車銷售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構成消費欺詐,要求三倍賠償損失。
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在PDI檢測中發現部件有問題并更換,屬于汽車整備的過程,該過程無需告知王某,法律也沒有明确相關告知義務。雖然消費者無法自行查看PDI檢測的系統記錄,但通過4S店工作人員是可以查詢的,并不存在隐瞞欺詐行為,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不具有故意隐瞞的主觀惡意,未構成欺詐,判決賠償王某損失5萬元。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未明确告知PDI檢測中更換繼電器是否損害了王某的知情權,以及上述行為是否适用三倍賠償。
在判斷知情權範圍時,因消費者在交易信息上處于弱勢地位,應當予以特别保護,經營者不能以行業認知、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的知情權。PDI檢測是汽車供應商要求其授權經銷商在将新車交付給購車者前,對新車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的一項必經檢測程序,是客觀存在的行業慣例,區别于一般的汽車維修。對于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是否應告知消費者,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成文的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予以規範。因此,PDI操作的内容是否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應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消費心理及相關PDI操作是否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來綜合判斷。
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繼電器影響車輛的啟動功能,更換該部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自己的購買選擇,因此這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汽車銷售公司未将上述事實明确告知王某,損害了他的知情權。
銷售欺詐适用三倍賠償,但構成欺詐需要有主觀惡意。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未主動告知是基于行業慣例,并不具有故意隐瞞的主觀惡意,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綜合考量後,酌定汽車銷售公司賠償王某5萬元。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