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友難題:全險汽車與外賣員産生事故,交警定的汽車全責,車主墊付了大部分醫藥費,保險公司規定醫藥費超了3000元的話,保險公司最後讓車主出了賠償金額的10%,保險公司不是全部賠付,這樣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嗎?
從這位車友的描述來分析,首先車途在野想說“汽車全險≠全賠”,不要錯誤理解。如果在投保車險的時候有任何人說【全險=全賠】,這絕對是謊言,是誘導營銷。
汽車全險的意思是:買了全部商業險險種,而不是買到了保險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的服務,賠付在責任範圍内即使有不計免賠的加持也會有一些是不能賠償的。
責任事故中的人傷事故确定會有一部分費用是不能賠償的,能報銷的項目需要在保險和藥品報銷大綱内,超過這個标準的特殊檢查費用、進口藥品費用、甚至手術中某些耗材的費用都是不能報銷的。
目前人傷事故最高的賠付标準大緻為92%,報銷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漏洞,一般能報銷到85%已經可以接受,問題描述中需要自費10%結果已經不錯了。
所以車險裡的全線與全賠沒有關系,投保車險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和對自己駕駛技術的分析,投保合适的險種就可以了,一般三者保額≥100萬,加上車損、不計免賠、座位險,這四種組合已經屬于低風險型。
出現人傷交通事故,首選要和主治醫生提前交流,否則不能報銷但是**高的藥品會大量使用,這些藥品有些對治療是必要的,有些則是灰色利益鍊的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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