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把車賣給了王某某,對方在承諾書上明确表示,兩個月之内辦理過戶,但到期後,對方卻遲遲不予辦理過戶。現在王某某電話不接,信息不回,我實在沒有辦法了,隻能起訴到法院來。”原告張某某着急的表述道。
“谷法官,車不在我這裡,我也沒法辦理過戶啊。車後來又被我賣給了第三方,等等再說嘛。”被告王某某解釋道。
車輛作為代步工具,市場需求巨大。本案中,張某某将車賣給了王某某,王某某卻不配合辦理車輛過戶,在二手車買賣交易中,類似情況時有發生,法院會怎麼解決呢?
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某訴稱,2021年3月份自己将名下的海馬牌轎車賣給了王某某,對方協議承諾兩個月内辦理過戶。到期後,王某某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予辦理過戶,打電話不接,發信息不回,原告隻好起訴到法院。
被告王某某辯稱,車又賣給了第三方,現不在自己手裡。期間也和第三方聯系過,第三方一直推脫,讓等等再說。
法院審理
那是不是要一直等下去呢?承辦法官谷訓山經過開庭審理,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給出了最終的判決。
庭審中,法官讓被告發表了答辯意見。後經詢問,原告在将車輛賣給被告且已經交付完畢之後,其對被告再次将車輛轉手給第三方并不知情。在舉證、質證環節,原告提供了2021年3月份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一份,用以證明車輛系合法的車輛,在原告賣給被告之前沒有任何的違章、扣分,車輛手續合法。王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兩個月内辦理過戶,所産生的費用由其承擔。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可。
随後,承辦法官就本案事實部分有針對性的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王某某之前雖辯稱車輛已經轉手給了第三方,但是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結合案件事實,經質證和審查,原告提供的承諾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本案事實具有證明力。
法院判決
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自願簽訂承諾書,原告按約定交付了車輛,被告也應當按承諾約定辦理後續的過戶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是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後所必要履行的變更登記程序,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車輛過戶的訴訟請求,符合機動車屬于登記物權的規定,雙方應當按照承諾約定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某配合原告張某某辦理車輛過戶。
法官提醒
二手車輛買賣,應依法及時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如果不及時辦理,會産生很大的交易風險,且買賣雙方均負有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
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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