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銷售的的機動車或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内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
2、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
3、特殊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
4、補發、換發号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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