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在職證明期限有要求嗎

在職證明期限有要求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6 22:13:44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付某在網上看到單位以其注冊的商戶名稱發布招聘信息,付某于2017年6月16日投簡曆,單位回複付某說明招聘人員已完成,付某應聘未成功,但2017年8月份單位又聯系付某表示招聘付某為其工作,付某是2017年8月底到單位工作的,2020年3月,付某提出希望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單位拒絕并辭退了她,付某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1月和3月的工資未果,引起雙方的糾紛。

2020年3月初,付某來到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律師了解到付某應聘工作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付某隻有一份在職證明,系一次單位組織的旅遊,為其開具證明,确認她是單位的職工,單位沒有為付某繳納社保,除了一份在職證明,無其他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争議焦點

确認勞動關系是解決雙方争議的關鍵點。該案付某提供的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是否能确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是本案焦點證據。

律師分析

//

在職證明期限有要求嗎(在職證明的法律效力)1

1、律師考慮優先選擇調解的方式處理付某與其工作單位的勞動争議糾紛,經多次溝通,将雙方約到一起進行協商,律師向單位說明單位應把拖欠的工資支付給付某,但單位法定代表人提出付某是其本人雇傭的,在職證明隻是為辦理旅遊而出具的證明,不足以确認雙方的勞動關系。

另外提出付某在工作期間有盜竊單位貨物的嫌疑,單位考慮報警處理,對于付某提出的要求支付工資等,認為平時對待很不錯了,有十三薪等優惠待遇,這樣的情況協調無法進行下去,付某決定申請仲裁。律師以付某僅有的一份在職證明請求仲裁确認付某與單位有勞動關系。

2、律師向付某核實事實,依法提出了仲裁請求确認勞動關系,要求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支付拖欠的工資,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支付雙薪工資,支付年休假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審理的過程中,對于一份在職證明确認付某是單位的職工,崗位和月薪的約定明确,該證明說明系作為去泰國旅遊的證明。單位堅持說完全是為旅遊而開具,但作為付某的代理人,律師提出即使是為旅遊而開具,也從側面證明了付某是單位的職工,在職證明蓋了公章,證明的内容與付某實際工作的情況也是相符的,據此勞動關系應依法認定。

關于單位辭退付某,單位認為付某有重大錯誤,涉嫌盜竊單位的貨物,仲裁告知,單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依法解決。

經仲裁審理查明雖然個人注冊淘寶店沒有通過企業認證,但個人在淘寶上注冊店鋪不代表就不是企業的行為,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注冊了公司,隻是在淘寶店鋪以個人名義從事單位經營的業務而已。

3、對該案的仔細分析,律師提出上海某貿易公司注冊經營範圍與實際上第三人在淘寶上經營的範圍一緻,第三人為了規避法律義務,堅持付某是其本人雇傭的,他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家人繳納社保,律師認為這與開公司的目的不相符合,不能認同,單位雖然一再強調開具的證明是為旅遊而為,但從付某的工作性質内容,與單位的經營完全相符合,不沖突無矛盾,付某要求确認勞動關系的請求,得到了仲裁的支持。勞動關系得到法律的确認,相應的請求也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結果

該案一波三折,從仲裁到單位向一審法院起訴,然後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整個案件審理的過程,越查越明,越辯越清,從仲裁立案時缺少證據,到開庭時單位提交了付某應聘的資料,律師借以提出這是付某在職證明最好的佐證,要求确認勞動關系得到仲裁的支持,一審經過審慎的考慮,追加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案的第三人,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充分的表達意見的機會,再針對第三人在庭審中的意見,給予分析,依法有理有據地說理,對仲裁裁決付某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給予再次确認。在該事實的基礎上,仲裁作出了裁決,确認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後,單位不符向法院起訴,一審追加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第三人,經過審理,确認了仲裁的裁決内容,付某與單位有勞動關系。

單位上訴後,二審也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經核對事實和證據核實,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在職證明期限有要求嗎(在職證明的法律效力)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通訊員:王伯源

編輯:宋鴿

校對:趙慧敏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