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代駕給很多有需要的人帶來方便。但是,也時有聽聞代駕發生交通事故的。在代駕場景下,代駕人和背後提供代駕服務的公司,其責任則有極大的不同。代駕發生的交通事故,真正的故事在保險公司賠付之後。
案例
某安保險公司承保W某某名下車輛。保險期間内,W某某因飲酒不能駕駛,通過某代駕網絡平台向北京某億公司請求有償代駕服務,該公司指派了X某某提供代駕服務,X某某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X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交通事故定損并向W某某賠付了保險金15萬多元。W某某承諾将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給某安保險公司,于是某安保險公司将X某某、北京某億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多元。
案例不複雜。那麼,保險公司向代駕人和背後提供服務的公司請求賠償賠付的保險金,該如何判決?判決的理由為何?并且,此案中代駕人和代駕公司之間的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如果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個人承擔的責任是否與收益不對等——收面粉的錢,操白粉的心?
該案分析了案件的幾個問題,并最終做出了判決。
問1:代駕人是被保險人嗎?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案中X某某顯然不滿足被保險人的條件,車輛的保險利于在于車主王某某因投保而享有,代駕人顯然不享有,因此不能取得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
問2:保險公司在賠償W某某後,是否可以代位求償?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代駕人作為“第三者”在提供有償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投保車輛受損,并對此負全責,對W某某的财産構成侵權,W某某享有向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公司賠償W某某後,保險公司依法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問3:代駕人能否成為代位求償的求償對象?代駕人不是保險車輛的被保險人,其導緻保險車輛受損的直接責任主體,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應是顯然的。
問4:代駕人與背後的代駕公司責任如何承擔?案件二審中,法院認定代駕人與背後的代駕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從而本案中的賠償責任在代駕公司。當然,承擔賠償責任後,代駕公司能否向代駕人追償損失,是另一個法律關系。
成立雇傭關系的理由如下:
01 在案涉《委托代駕服務協議》中,X某某與代駕公司均在被委托方一欄簽名和蓋章。居間關系中居間人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不會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02 代駕公司認可W某某在事故發生後通過電話與其事故專員溝通以及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事實。如果代駕公司僅是居間人,則與其依據服務協議承責的事實相矛盾,佐證了其為代駕服務協議的當事方。
03 X某某對于代駕服務無議價權,代駕費用标準由代駕公司制定。如果代駕公司是居間人,則隻是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具體收費标準應由合同雙方約定,顯然與上述事實相矛盾。
04 X某某向代駕公司的代駕平台請求代駕服務,代駕公司接受後,X某某提供服務時持有e代駕标識的證件,表明X某某是受代駕公司指派提供代駕服務。
05 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以及按月獲取勞動報酬均屬于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考量因素,但不妨礙雙方之間成立雇傭關系。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判決代駕公司賠償保險公司12萬多元(另三萬多元此前已由代駕公司支付給W某某),代駕人未承擔賠償責任。
有個組織真好,但是要罩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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