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一起命案,瞬間打破了河南虞城縣劉店鄉的甯靜:兇手縱火焚毀同村村民屋子之後,又再次行兇後潛逃。
8月13日,河南省虞城縣公安局發布一則懸賞通告稱,該縣劉店鄉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大王莊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該通告并未提及案件詳情,但據知情人透露,宋明利在劉店鄉曾縱火燒掉一戶村民的家造成多人受傷,之後又再次對村民行兇。
8月14日上午,記者與虞城縣公安局懸賞通告中的辦案民警取得聯系,對方向記者确認上述,并稱宋明利有盜竊前科,但具體案情不便透露。而據記者調查了解到,宋明利曾在上海、江蘇、河南等多個地方犯下盜竊罪入獄,并被全國多個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村村民直言,與宋明利并不熟識,已經有好幾年沒有見過他。
突發 男子縱火燒屋後殺人潛逃
河南虞城縣劉店鄉,人口不足10萬人,下轄33個行政村莊。8月12日,在這個鄉村,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事。
據知情人透露,大王莊村民宋明利在村裡,縱火焚燒掉一戶村民的房子後,又再次殺人潛逃。第二天,虞城縣公安局發布懸賞通告,對群衆提供線索或直接抓獲嫌疑人的,獎勵3萬元。
警方提到,宋明利今年46歲,體态中等偏瘦,身高1.70米左右,走路外八字,酒糟鼻,稍脫發。在逃跑時,騎一輛黑色兩輪踏闆式電動車,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褲子,棕色皮鞋。
8月14日上午,封面新聞記者與懸賞通告中提到的虞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取得聯系。其中一名辦案民警吳警官向記者确認,宋明利目前确實在逃,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中,而對于宋明利殺害村民并縱火焚屋的這一信息,吳警官也予以确認,“是的,我們現在正在抓捕當中。”這一說法,也得到虞城縣劉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的證實。對方向記者确認,宋明利為大王莊村人,且殺害的村民,為同村人。
另一名辦案民警黃警官說,宋明利有盜竊前科。對于該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兩位民警都表示屬于刑偵細節,不便透露。
村民講述:案發前有多年沒有回村
8月14日下午,記者也聯系上劉店鄉大王莊的村民王某某,對方告知,他認識宋明利,“是我們一個大隊的,但我跟他不熟悉,聽過他名字。”王某某說,他并不清楚宋明利有盜竊前科且殺害了村民的事情。
大王莊村民李明(化名)告訴記者,他這幾天聽說了宋明利所做的事情,“你是說那個刑事案吧,是在10号還是11号燒掉的那戶村民家,具體人名不清楚,那家人被燒傷後住了院,家裡隻有一個60多歲的老太,之後宋明利又到她家去殺的人。”李明說,他與宋明利并不熟識,已經有幾年沒有見過,且大王莊本身下面又有多個小村子,周圍幾個村子的人,也不太熟悉。
8月14日下午12:42分,記者與虞城縣劉店鄉政府取得聯系,鄉政府辦事處一名工作人員告知,她不清楚案情的具體經過,“我也是從懸賞通告上看到過這個,那人好像是大王莊的,其它的不清楚。”
疑兇其人:是“慣偷”還是“老賴”
警方通報中,并未提及案情細節。但據記者調查了解到,宋明利曾在上海、江蘇常州、河南商丘等地,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到八個月不等。
在一份由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顯示,宋明利曾于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虞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同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事拘留。
這份裁判文書顯示,宋明利受到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指控:2009年10月25日,他在上海市邯鄲路用撬開門鎖的方式,盜竊了鄰居陳某某的一台銀灰色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及一個無線鼠标接收器。之後,這些東西被宋明利帶到商丘銷贓,被民警抓獲,經物價部門鑒定,價值人民币1850元。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明利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
與此同時,宋明利出獄之後,又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甯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6年2月4日淩晨,宋明利利用技術開鎖,進入趙某的超市内實施盜竊,盜竊700元現金以及香煙二十條、食用油、火腿腸等物品。
2016年11月8日淩晨,宋明利采用同樣的手法,在芒種橋鄉楊某2家超市盜竊現金700餘元及香煙若幹、在楊某1家盜竊現金600餘元及大陽牌彎梁牌摩托車一輛。
後經物價評估,宋明利盜竊的香煙價值為4659元,摩托車、食用油、火腿腸經物價評估價值為955元,總價值共計7614元。這之後,宋明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曾被多地法院列為老賴
在這麼多的盜竊案背後,宋明利也被多地法院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一份由虞城縣人民法院執行的案号為(2017)豫1425執1672号的案件中,宋明利在2017年9月15日被列為被執行人且被限制消費,未履行金額為2000元。
而根據案号“(2017)豫1425刑初305号”,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宋明利作為被執行人後,虞城縣人民法院移交執行宋明利罰金一案,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宋明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該院對被執行人的财産進行查控,無财産可供執行。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可予以終結。對申請人尚未實現的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後再重新啟動。
與此同時,一份由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執行的案号為(2018)蘇0412刑初1459号的案件中,宋明利再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記者看到,在2019年11月15日,宋明利又再次被虞城縣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消費,理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未履行金額為6465元。
時隔近一年後,2020年8月,宋明利在老家劉店鄉犯下一起命案後潛逃,目前,警方正在對案件做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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