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
(二)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一圖,這個意圖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和公序良俗,因此能夠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
2,意思表示是一個意思,由内到外的過程,單純地停留在内心的主觀意思,沒有法律意義,該意思必須表示必須能夠為人所知曉,就好像我内心當中想着我要買你的手機,但是我沒有表達出來,那麼此時我的主觀意思是沒有任何的意義的,起碼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意義的,也就當然的不能夠發生,法律上我取得你的手機所有權的效果。
3,意思表示根據是否符合生效條件。法律賦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法總則》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隻有在法律有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實表一人所采用的方式,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以下三種形式:
1,口頭形式,隻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對面的交談,電話交談等,隻要不是法律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進行,那麼口頭形式的優點就是簡便異形,直接迅速,但是缺點是沒有文字根據,如果發生争議的話,不容易取得确實的證據。
2,書面形式,及以文字進行伊思表示的法律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而特殊書面形式主要包括公正、鑒證、審核、登記等。
3,默示形式,行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據某種法律事實,按邏輯推理的方法或者生活習慣推斷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默示的形式包括兩種作為的默示和不作為的默示:
(1),也就是行為人進行了某種積極的行為。根據這種行為可以推斷出行為人的内在意思,比如說房屋租賃和筒當中,當租賃期屆滿之後,如果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就可視為雙方同意延長租期,那麼此時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就變為不定期租賃。
(2),不作為的默示,行為人沒有任何積極行為,但從其沉默可以推斷其内在意思。
非常典型的情形,就是在繼承法當中所體現的法定繼承和遺贈,其中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做出這個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g,這是指在法定繼承當中可以以默示的形式來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這兩個就是典型的以不作為的形式,所作的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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