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相信很多人結婚前都要進行此項環節,雖然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但是在中國社會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習慣,那麼訂婚就可能會涉及财産問題,比如彩禮、嫁妝等,那麼一旦出現矛盾,雙方決定不再履行婚約,那麼該怎麼辦,彩禮、嫁妝能否要回?該适用什麼法律?今天我們就說說訂婚(婚約)這些事。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将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現實生活中,婚約雖然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并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産生重要影響。婚約作為一種民事習慣,有其産生的社會基礎和曆史文化背景。訂立了婚約的男女俗稱未婚夫妻。按我國的民間婚俗,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财務往來,俗稱彩禮。雖然婚約對當事人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解決婚約也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約往往會産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情況,因而産生财産糾紛。由于其争議的标的是與婚約有關的财産關系,而不是解除或維持婚約關系,所以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管轄因婚約财産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适用此類糾紛主要适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34條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等相關規定。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着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在我國農村,因成年人婚約的解除而引起的财産糾紛大量存在,對這類糾紛的妥善處理對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将婚約财産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如何處理婚約财産糾紛,《婚姻法》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條第(一)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的規定對處理此類糾紛具有指導意義。對于婚約期間的雙方贈與物,除貴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還;對以訂立婚約為名進行婚姻買賣的财務,原則上應當收繳;以訂立婚約為名詐騙錢财的,應受法律處罰。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與解除同居關系析産案件的區别。婚姻财産的性質一般應為贈與性質,有些财産的贈與是以雙方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而同居關系期間的财産一般應認定為雙方共有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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