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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納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10:28:45

職工福利費财稅處理問題解析

彭懷文

一、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一)職工福利費的會計核算内容

《财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财務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币性集體福利: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财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企業尚未分離的内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财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财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納稅(職工福利費财稅處理問題解析)1

(二)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不包括的内容

根據财企[2009]242号規定,下列支出不能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币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會計核算分錄

1.計提

借:管理費用/生産成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2.實際使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主營業務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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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福利費的稅務處理(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稅務上對職工福利費核算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四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确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确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内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此處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會計上的工資薪金提取數總額。

(四)福利性補貼可以作為工薪支出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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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福利費的稅會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核算根據财企(2009)242号規定确認的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能否以職工福利費的名義稅前扣除,則需要按照國稅函(2009)3号文件的規定進行判斷。如果滿足國稅函(2009)3号文件的規定,則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稅前扣除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後,規定滿足條件的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實質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攏而已,減少了部分稅會差異。

會計核算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但是并沒有實際支出或實際發生的,不得稅前扣除。

關于會計上以前年度預提的職工福利費結餘使用的納稅調整:企業以前年度預提了職工福利費,但是尚未使用完而存有餘額的,在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時直接沖減餘額。以前年度結餘的職工福利費,在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已經做過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而在實際使用以前年度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時會計上沒有計入成本或費用,所以需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減。

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納稅(職工福利費财稅處理問題解析)4

四、有關職工福利費的實務問題解析問題1: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并稅前扣除?

答: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列入“職工福利費”是可以的。根據國稅函(2009)3号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報檢費、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看,其具有緩解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但是,由于國稅函(2009)3号并沒有明文列舉,部分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可能有不同的執行口徑,建議企業在具體稅前扣除前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明白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避免稅務風險。

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遊,則與生産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4﹞11号)規定,對企業雇員享受免費旅遊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題2:企業發給職工的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租房補貼,以及租賃住房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函(2009)3号文件的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國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屬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發給職工的交通費補貼、職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租房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企業發生的上述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問題3:企業食堂實行内部核算,經費由财務部門從職工福利費中按期撥付是否可作為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稅前扣除?

答: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全、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金業内設的職工食堂屬企業的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屬于職工福利的列支範圍,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題4: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能否稅前列支?

答:根據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由此我們得出結論,醫藥費如果要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公司員工,非企業員工不行;2.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支出。

因此,若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在彙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若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在繳納醫療保險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藥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彙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

企業參加醫療統籌後,隻要是在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内的費用,社保都會予以報銷。企業職工如果遇到大病或重病,且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在社保醫療保險範圍内,造成生活困難,企業基于人道主義以“職工困難補貼”給予報銷的,隻要材料齊全也是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3号文件進行稅前扣除。但是,這種報銷應該少量的或極個别的人員,并且是确實屬于家庭困難的情況。如果是企業廣泛的報銷,甚至在社保已經報銷的情況下再重複報銷的,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問題5: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函[2009〕3号文件的規定,對于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标準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費”、“托兒補助費”等屬于職工福利費的支出範圍,不超過職工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問題6:企業給全體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是否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問題7:企業給員工制作的工作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還是按照勞動保護支出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着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服飾為裝飾人體的物品總稱,包括服裝、鞋、帽、襪子、手套、圍巾、領帶、提包、陽傘、發飾等。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前提如下:①企業統一式樣,由企業統一付款,取得的發票擡頭為企業名稱,個人名的發票不能扣除;②必須是工作服飾,必須是與工作相關的、合理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對于企業員工工作時統一着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回避了“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護費”扣除之争議,減少了實務工作中的糾結判斷。但是還應注意,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于勞動保護範圍的各類服裝以及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并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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