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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提标改造标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2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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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标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對“單次超标即判定為超标”的修改規定,很多污水廠的小夥伴都表示以後要更加小心了。其實,從大環境來看,合理的細化、提高标準是無可厚非的,官方也預期以此“提标”并不會新增成本。

但今天我們要說的,“一級A”到“IV類水标準”就是在兩個體系下亂彈琴了。

實不相瞞,趁着休年假小編去了很多地方,看到很多城市都提出污水廠要達到地表水IV類标準,着實心疼。

一是心疼錢,二是心疼一線的技術人員苦其久矣。

要知道,地表水四類标準的要求遠高于一級A标準的要求。一些地區通過制定法規要求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标準提升為Ⅳ類,這樣的标準就意味着更高的建設、運行費用、更多的财力消耗。

舉個例子,東部某城市要提升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标準。據悉,其招标報價高達1.8億元,而事實上如果采用綠色系統(濕地等自然淨化能力)加灰色系統(污水廠建設和技術)的處理方式隻要3000萬元就足夠了!隻考慮污水處理廠的作用而忽視自然淨化能力的做法,會造成重大浪費。

總而言之,污水處理廠排放标準過高、過度治理污水,對于能源、資源、财力等的消耗都是巨大的,甚至還會造成大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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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級A”到“IV類水标準”,盲目且扯淡

近年來,某些線城市對水環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城鎮污水處理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中的IV類、甚至III類标準

總體表現為一線城市盲目提出攀比,二、三線城市盲目跟進效仿。

污水處理廠提标改造标準(污水處理廠盲目提标或造成巨大損失)1

如前段時間熱議的河南污水廠提标改造——

中原環保全資子公司鄭州市鄭東新區水務有限公司以0.79元/m³的污水處理價格中标鄭州市陳三橋污水處理廠二期提标改造特許經營項目,并表示改造後出水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GB3838-2002)準III類水标準(TN≤4mg/L)。

要知道,目前行業内污水處理單價平均約為1.8元/噸!而同時達到Ⅲ類水标準,則要付出的更高的成本!

為什麼要反對盲目提标?錢易、彭永臻、任南琪、曲久輝等多位院士學者在人大涉水問題發言給出了答案:

1、不具備合理的投入産出效益。

就我國有機物總耗氧量綜合評價指标的CODCr而言,一級A排放标準限值為50mg/L,而IV類和III類水質要求CODCr限值分别為30mg/L 和20mg/L,達到如此高的排放标準将造成處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進行提标改造到地表Ⅳ類,相對于改造所付出的工程代價,污染物削減效能提升的幅度将十分有限,從技術經濟角度已經不具備合理的投入産出效益。

改造管網比單純将污水處理廠提标到準Ⅳ類更高效。通過完善污水管網,理論上可将COD和氨氮的年削減能力分别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标到準Ⅳ類可新增削減能力的21.9倍和33.3倍,

借權威論文《基于産污系數法測算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主要污染物削減效能提升潛力》來說:

“在水環境質量改善方面,簡單利用污水處理廠提标對水環境質量進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車薪”、”将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标準提到準Ⅳ類後再排到其中,是一種投資浪費”。

2、提标但不提高行業管理能力,易引發行業沖突。

有一說一,目前我國市政污水管網的有效運行仍有待提高,管網的大健康檢查、基礎數據庫的建立,老舊管網的維護改造,以及有效的日常運營都是保障污水廠有效運營,污水處理達标排放的前提,這些并非提标就可以“一勞永逸”,而是行業系統性的管理問題。

如近年來出現的進水超标導緻出水超标事件為例,就充分反映出行業管理的系統性問題。

目前污水處理廠市場化比例在40%左右,而社會資本在政府多部門關系協調能力上明顯處于弱勢,且對于超标排放的主體亦不具有執法權。

在行政分割的背景下,若上遊排水超标,社會資本在進行污水處理時隻能“被動接受”,但在标準提高,上遊排水超标的雙重壓力下,污水廠很難做到有效運營後的達标排放。如何保障管網的有效管理,是保障污水達标排放的前提,亦是保障提标效果顯現的前提。

3、現階段根本沒必要提标。

現行的污水排放标準是針對不同情況作了系統規定,适用于幾乎全部的排污情況,是深度契合我國國情的,在現階段甚至未來一段時間,都具有相當的普适性。

一般來說,相對于部分發達國家,我國的标準甚至更嚴。如在美國、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家根本未将CODCr作為城市污水處理的排放指标,隻有BOD的排放标準。具體來看:

美國沒有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有要求,隻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

歐盟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法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英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荷蘭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換句話說,對于有機物這項關鍵指标,這些國家執行的标準相當于我們的二級排放标準。而從一級A提到地表Ⅳ類水标準,CODCr就要從 50mg/L提至30mg/L,提高的部分也僅僅是去除了少量木質素、纖維素等無毒害的難降解有機物,再加上5倍的成本,實在無必要。

02

提标不是拍腦袋,标準還需因地制宜

退一萬步來講,就算要提标,操作過程也要符合科學制度。

提标改造是一個綜合性極強的系統工程。其涉及的學科多,相關部門多,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不合理都會給工程改造帶來影響和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污水處理廠提标改造,直接關系到建設費用和運行費用的多少、處理效果的好壞、占地面積的大小、管理上的方便與否等關鍵問題。

業内專家彭永臻院士在2019年就表示應盡快遏制盲目提标,“标準應因地制宜”——

1、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标準不必強調“整齊劃一”,應因地制宜規劃與修訂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南北各地區的環境、氣候和生活習慣等差異很大,污水的水質、水量、以及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都不相同。

以污水脫氮除磷為例,南北地區城市污水總氮濃度差别很大,以“整齊劃一”的要求執行一級A排放标準存在較大問題。而在其他國家,主要根據不同水環境容量和處理規模,每個城市、甚至每座污水處理廠都有不同的排放标準。

2、對于湖泊、海灣等脆弱水體,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準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稱為營養物,其主要危害是導緻湖泊、海灣等緩流水體,藻類異常繁殖的富營養化。因此,排入這類水體的污水處理廠應該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标準。

例如,湖泊發生富營養化的臨界條件僅為總氮(TN)>0.2mg/L,總磷(TP)>0.02mg/L,而目前我國一級A排放标準規定TN不超過15mg/L,TP不超過0.5mg/L,這都是上述臨界值的幾十倍。

可見,即使都達到一級A的标準排放,仍會對這類水體造成嚴重危害,難以遏制富營養化的漫延。因此,對于這類脆弱水體,應該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标準。

3、針對無富營養化之虞的水體應當制定适當寬松的氮、磷排放标準

對于不會發生富營養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會對水體造成危害。

例如,我國東北的内陸水體,發源于嫩江,彙入松花江,再彙入中俄界河的黑龍江,再通過俄羅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終進入沒有海灣的公海,不會發生富營養化。而且東北地區氣溫低,生物脫氮除磷非常困難。

因此,對于無富營養化之虞的廣大地區,适當放寬氮、磷排放限值,不僅不會危害水環境,而且能夠大大節省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國外針對類似地區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亞悉尼的三大污水處理廠,僅經過初級處理後直接排海。)

03

結語:盲目提标不如運行優化或源頭管控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即使合理提标,但污水處理費沒有相應上漲,企業運營壓力大,最終穩定達标也将難以持續。

因此,在有限的财力現實下,最優先做的應該是保證按既有标準達标,而不是盲目執行更嚴格的标準。否則,成效很有可能不如運行優化或是源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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