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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被殺真實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6 20:10:41

#為什麼情節嚴重的殺人犯還會有辯護律師#

兇手被殺真實案例(兇殺案中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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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被告人擁有的法定權利,誰都不能剝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不僅可以自行辯護,而且有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應予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自收到案卷材料後的3日内,也要告知他這項權利;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也是受理案件3日内,要告知這項權利。公、檢、法三部門不是“可以”而是“應當”告知,不告知即程序違法。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執行的好壞,不僅反映我國法律制度體系是否完善,也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司法文明程度。

兇手被殺真實案例(兇殺案中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2

兇殺案,為什麼會有律師為其辯護?

兇殺案,一定會有律師為兇手辯護的,為什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刑訴法》34條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也就是說,兇殺案,一定會有律師為其辯護,不管是自己委托的還是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其目的,就是通過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和介入,保證案件實體及審理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判決的客觀公正性。

被告人形形色色,非常複雜,有的還是文盲。他們基本是都不精通法律的。

公訴人是專業的,被告人是不專業的,他說一個法律名詞你都不懂,怎麼反駁?所以,兩者的對抗就是不公平的。

律師的作用就在于此,即制度上的制約。律師是專業,在法庭上他們可以對抗公訴人。而且就其制度的存在來看,律師有着其他人士并不享有的權利,閱卷、會見、調取證據等等,不要小看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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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殺人案件為例。

先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個法條的規定,也可以給“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為何還有律師為他辯護”這個問題做個答案:即使其承認了殺人,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那這裡面就涉及到被告人承認其殺了人,也有了一些證據,那這些證據就很關鍵,能不能被認定。如果被認定了,那被告人就會被定罪;沒有被認定,就不能被定罪。

兇手被殺真實案例(兇殺案中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4

給“壞人”進行辯護的人,不能主觀臆斷他就是壞人。

現實社會裡,不排除個别辯護律師為了私利,通過僞造證據、賄賂辦案人員為“壞人”極盡開脫,這樣的人必須嚴厲打擊、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縱觀為“殺人犯”做辯護的律師隊伍主流來看,都還是依照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客觀、公正進行辯護的。“殺人犯”也是人,他做的“惡”要嚴懲,但他應享有的權利我們也要給予他,比如說投案自首、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的情節,以及作案動機、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細節,都需要辯護律師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實事求是向法庭闡明,給予被告人公正的判決。另外,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的适時介入,也會在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給辦案機關“提個醒兒”,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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