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确認的、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産生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讓渡資産使用權收入等。
二、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确認的、是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其他業務活動的收入不大,發生頻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較小。其他業務收入包括: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收入、出租固定資産收、出租無形資産收入、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等。
三、視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币性資産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号)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産銷售合同》或《房地産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确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産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複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産品轉完工産品确認的銷售收入。
五、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六、查補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号)進一步明确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報表填報,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規定,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時會填列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裡。收入、成本和費用均有其相應的發生年度,在其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在财務賬冊上反映或者通過任何方式加以隐匿,均不能改變相應收入為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事實。現行稅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而查補的收入屬于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當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七、籌建期無收入也可扣實際發生額6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将不受銷售收入額高低的影響,即使在籌建期未能取得銷售收入,仍可按照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直接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