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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講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0:25:33

一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講解?第五節建設工程債權制度【定義】,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講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講解(二級建造師法規教材全解)1

一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講解

第五節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定義】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債權是權利人請求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債權≈權利,債務≈義務。

債權人債務人都是特定的人。

【債的相對性】

債權債務總是相對而言的。債的相對性包括:主體相對性,内容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

【債的發生根據】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交易行為

{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到他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其能夠證明不存在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債的發生根據】

1.「無因管理≈見義勇為」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業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

(1)償還英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

(2)對自己因管理而受到的損失進行适當補償。

2.「不當得利≈撿便宜」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但以下不得要求返還:

(1)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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