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達到規定年限條件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超過國家規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但尚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并相應計算有關退休待遇,其退休時間從人社部門批準之月計算,養老金從批準的次月起納入統籌。
企業特殊工種退休的具體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人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應當符合下述條件:從事高空和特别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累計滿8年。從事的特殊工種必須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原勞動部認可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不得參照其他行業的特殊工種執行。
職工過去從事符合規定的特殊工種,原始檔案記載清楚,且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累計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退休前調離特殊工種崗位,但仍為企業工人或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的,可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職工原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種退休的年限條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在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或失業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亦可按特殊工種的規定辦理退休。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
其中,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且在勞社部發〔2001〕20号文件下發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的女職工,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根據本人申請,退休年齡可按50周歲執行。
原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退休前進入企業工作的女職工,在企業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的,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對企業女職工的規定執行;不滿10年的,退休年齡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即55周歲)執行。
來源:山東人社
來源: 日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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