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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員工是否可以辭退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6 13:13:56

孕期員工是否可以辭退(孕婦入職3天被辭退引熱議)1

孕期員工是否可以辭退(孕婦入職3天被辭退引熱議)2

現實中的職場女性仍面臨着一道道難關:招聘歧視、面試的時候被問婚育問題、職場上同工不同酬、關于職場女性的刻闆印象……

文 | 蔡佳雯 王绮彤 梁晨 編輯 | 星煮

前段時間,#孕婦入職3天被公司辭退#這一事件上了微博熱搜。

據浙江電視台教科影視頻道報道,8月初,杭州的楊女士面試了浙江地球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運營職位,面試時并未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的情況。面試通過,楊女士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而就職第三天,楊女士以“不符合崗位需求職責”被用人單位解雇。期間雙方發生了摩擦,楊某離開單位後下午便出現了流産。

有網友指責楊女士“故意隐瞞懷孕,惡化女性就業環境”,也有網友站在女性合法權利保護角度,提出“如果告知懷孕會找不到工作”的擔憂。那麼,女性職員在面試時,該不該告知用人單位懷孕呢?另一方面,隐孕入職後,公司能否以欺詐為由解雇職員呢?

“孕期”雖不是免死金牌,也是女性職員的合法權益

據浙江電視台教科影視頻道報道,得知自己懷有身孕,剛好在面試的前一天。楊女士擔心事後和公司發生摩擦,還專門咨詢了律師是否有必要告知用人單位,律師告訴她“這是她的隐私權”。入職後第三天,她等來的不是自己的勞動合同,而是一份離職證明,上面寫着“因不符合崗位需求職責”,在試用期間被公司解雇。随後,楊女士告知了公司自己懷孕的事實。

那麼,在用人單位知道楊女士懷孕的情況後,還能解雇楊女士嗎?

即使楊女士處于孕期,用人單位仍然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楊女士一事已申請勞動仲裁,至于公司是否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仍待仲裁結果。

無獨有偶,據搜狐網報道,2019年3月,小末入職一家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天,雙方簽訂了「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其中規定,若員工在試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計請事假超過3天或遲到超過5次,或者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現象的,視為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月底,公司以小末試用期内遲到6次,不符合轉正條件為由,終止試用。而此時小末已經懷有身孕,小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裁決又想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仍然判決公司勝訴。

孕期并不是女職工的“免死金牌”,“三期”女職工仍需要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若女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用人單位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孕期女職工擁有不被歧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 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複日之間的工資損失。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特别規定》第5條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但在現實中的職場女性仍面臨着一道道難關:招聘歧視、面試的時候被問婚育問題、職場上同工不同酬、關于職場女性的刻闆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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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up主@糖姨的小喜悅(以下簡稱“糖姨”)自稱為“中年職場媽媽”,在已婚未孕時,她做過一個大膽的決定:換工作。她在自制視頻《「女性職場歧視」不想做82年的“金智英”了》中講述了自己的經曆:她到了新的公司後,每天都暗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工作、加班,不能讓老闆沒有安全感。

這種焦慮感在糖姨兩年後懷孕時更甚,害怕失去工作的糖姨還是一如往常工作,還告誡自己“不能太嬌氣”。甚至在她孕初期時出現先兆流産的迹象、遵醫囑休假兩周的時間裡,還在積極地回複工作消息。糖姨每天都在生理的不适與心理的焦灼中來回拉扯。

她在視頻中說道,“現在社會環境對女性真的不太友好”。

入職面試應當告知懷孕嗎?

在中國,有大把母親把“已婚已育”寫在簡曆上。這已經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加分項。

三十而立的職場女性,面試時總是免不了被HR問到結婚生小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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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橙雨傘微博 的粉絲投稿,及評論區評論)

“(女性面試者)告知了(懷孕)肯定會對面試結果有影響,絕大部分企業是不會錄用懷孕的候選人的。”知乎的一位匿名HR表示,“公司方面考慮很簡單,懷孕入職還要顧及孕期的各類情況,比如産檢,産假等等;在企業看來,我們新員工才來還沒做什麼貢獻呢,就要付出那麼多,太不劃算了。”

糖姨也做過HR。在面對一個經曆和能力都很匹配的女性候選人時,上司卻會覺得“30了而且已婚未育,算了吧這個崗位不合适”。她也會感到難受:這樣的言論不正是在影射着自己嗎?

根據全國婦聯最新調查顯示,近半數(49.1%)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關注應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狀況;半數以上婦女(54.7%)在求職面試中被問及與結婚、生育有關的問題,甚至有媒體報道女性求職者在回答近兩年是否打算結婚時略有遲疑而被“秒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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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法律關于女性勞動就業權的保護不斷完善,但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又不得不考慮最現實的用人成本。98天産假、生育津貼、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總是對女性職員“小心翼翼”。

然而,“已婚未孕”能夠成為用人單位招聘考核的标準嗎?招聘者又是否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傅川雲律師在接受南都周刊采訪時表示,2019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中明确規定,各類用人單位在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将予以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該情況會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

在員工方面,則有權拒絕回答HR自身生育情況的問題。傅川雲律師解釋:“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屬于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

法律在這一問題上堅定站在維護女性勞動就業權的一邊。近年來,不少公司單憑“員工入職時隐瞞懷孕”為由,主張員工欺詐手段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實務中,法院并不支持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傅川雲律師指出,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隐瞞行為都屬于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果涉及學曆程度、工作經曆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内容欺詐的,該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但是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隐私,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内容,其有權不予告知。

摧毀女性的是女性?生育保險制度面臨的死循環

“雖然我也同情流産遭遇,但都這樣的話,以後女性找工作更受阻了”、“她是以一人之力惡化女性的求職環境”……楊女士的案件一出,便有不少網友對女性未來的求職之路憂心忡忡。

孕婦之所以常常被公司企業“不待見”,就是因為孕婦一來身體條件特殊,無法從事高強度的工作,二來要經常請假檢查和待産,可能造成令人頭痛的勞動力缺口。

而隐孕入職生育後離職,更是成為企業恐懼的根源。2017年,甯波一家互聯網公司的女職員隐孕入職,入職後三天宣布懷孕,休完産假後随即提出辭職,懷孕期間照常拿工資、交社保。

由于《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對女性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用人單位不得随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遇到此事,似乎也隻能“自認倒黴”。有網友調侃“這算不算職場碰瓷”,也有網友提出了憂慮“如果女性求職者坦白了有孕在身,被錄用的概率又有幾何?”。

法律中種種為了保護孕婦而設置的條文,反而造成企業的歧視與不公,這似乎成了一個無解的死循環。

傅川雲律師感慨,由于一些“男主外女主内”等傳統思想,大多數女性在職場就業中,很難享受到公平對待,這就造成女性就業者在遇到類似婚育問題時想說卻不能說,公司想問卻不敢問的尴尬境地。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指出,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改變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承擔方式,女性的生育成本應該由全社會負擔。

中國現階段的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隻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才享受生育保險,這也是一些孕期女性為什麼要在懷孕後去找工作的原因。“如果我們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就應該由社會給予這樣的生育津貼和補助,對于那些不在用人單位就職的女性,也應該建立起相應的生育保險制度,由個人承擔一小部分費用,政府承擔大部分責任,這也是國家應該負起來的責任。”

一直以高福利著稱的不少北歐國家,都通過把家庭中的準爸爸也一視同仁地納進“法律保護”的範疇,從制度設計上打破這種僵局。瑞典在1995年首次推出法令,規定“父母雙方各有一個月的不可轉讓的親子假”。到了2002年,這個不可轉讓的假期增加到了兩個月,而且政府還要給父母雙方發480天育兒津貼。這些國家中育兒津貼的數額是按照父母損失的薪水計算的,最高限度依照法律各有不同。所以說不管是丈夫還是妻子,都會受到來自政府的政策照顧。對于企業來說,這時雇傭男性或者女性要付出的成本是相同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偏袒一個性别的局面。除此之外,芬蘭還在婦女懷孕154天以後,或是在懷孕四個月末做完孕檢以後提供“母親紅利”,要麼是母親大禮包,内含兒童照料物品或現金。

如果北歐的案例顯得有些遙遠,亞洲中韓國在孕婦保護上的努力也十分不錯。在韓國,彈性工作安排能夠解決育兒假解決不了的一些問題。考慮到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替代率過低,或者工作性質不允許長時間完全脫産,部分勞動者選擇不休育兒假。為了幫助雇員克服困難,韓國部分企業允許女性雇員減少工作時間,每周工作15小時至30小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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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大學從事社會保障研究的劉璐婵曾經表示,國内要改善孕婦職業困境的現狀,一方面也要建立起育兒假制度,一方面一定要強化父親在孕期和孩子降生之後的存在感。平衡好女性保障和性别平等的天平,才能真正打破女性孕期的職業困境。

在職場中996被如此诟病的時候,還有許多女性甚至因為生理上的差異無法獲得一份工作。身上孕育另一個生命已是巨大的考驗,希望整個社會能夠行動起來,給準媽媽們更廣闊的的職業空間。

來源|南都周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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