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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有法律責任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01:23:41

來源:河南廣電-映象網

因認為劉德華監制并主演的影片《掃毒2》在人物設置、叙事結構、故事背景、人物關系、重要情節、結局表達、人物職業、拍攝表現手法、人物海報設計、片名設計、服裝設計等諸多方面幾乎是“完全”抄襲成都環球博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博納”)2006年拍攝的電影《完美情人》,近日,環球博納将劉德華以及電影《掃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權糾紛告上法庭,提出連帶賠償9999.9999萬元人民币。

8月10日,記者獲悉,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已對此立案。

劉德華有法律責任麼(劉德華等被起訴)1

成都環球博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拍攝的影片《完美情人》海報。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掃毒2》被指涉嫌抄襲

公開信息顯示,《掃毒2》于2019年7月5日在内地上映,劉德華擔任制監制、主演,累計票房高達13.13億元,還獲得香港電影金像獎、華鼎獎等最佳影片的榮譽,并代表中國香港角逐奧斯卡“最佳國際電影獎”。

環球博納起訴稱,《掃毒2》與導演阿生(成都環球博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2006年執導電影《完美情人》(優酷視頻發行版本為《春天别戀》)人物設置、情節、典型動作等完全相同。《完美情人》人物設置為4個男人的故事:男一梁風(阿生飾)、男二丁力、男三警察張強,以及男一、男二曾經共同擁戴的長者姚坤(義父)之間恩怨情仇的故事。

《掃毒2》中人物設置同樣也是男一餘順天(劉德華飾)、男二地藏(古天樂飾)、男三警察林正風(苗僑偉飾),以及男一、男二共同擁戴的長者餘南(鄭則仕飾)之間恩怨情仇的故事。

8月10日,導演阿生告訴上遊新聞記者,按照香港影片以往經驗,警匪片中“卧底”的真實身份,原本就是警察;但《掃毒2》中卻将“卧底”身份設置為“想做好人卻在黑幫長大的人”,與13年前就在全國發行的《完美情人》完全一緻。男一與男三第一次見面的場景也高度雷同,都是因為同一位女性才“偶然相遇”,甚至連演員出場順序都一樣:男一與女孩在場,男三後出場,完成二人首次交鋒。

除此之外,兩部影片在叙事結構、故事背景、人物關系、重要情節、結局表達、人物職業、拍攝表現手法、人物海報設計、片名設計、服裝設計等諸多方面均有重合。

阿生表示,在2020年底發現《掃毒2》有抄襲嫌疑,于是用了半年多的時間收集證據,目前已将相關證據遞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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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博納民事起訴狀中的《完美情人》與《掃毒2》主要人物關系對比圖。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劉德華等遭索賠近1億元 法院已立案

據導演阿生介紹,《掃毒2》抄襲《完美情人》實際上是劉德華第二次嚴重抄襲自己的電影作品。早在2007年底,剛從大學畢業不久的阿生曾向劉德華及其公司“映藝娛樂有限公司”寄送過自編的電影劇本《和劉德華一起唱歌》,征求意見并希望取得合作。

在雙方洽談合作事宜時,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發生。喪失親友的阿生暫時告别自己所熱愛的電影事業,投身到家鄉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的宣傳工作中。

阿生提出,2015年劉德華及其公司映藝娛樂有限公司拍攝的電影《我的少女時代》情節:女主非常喜歡劉德華,男主吃醋與其分手,結局劉德華出現并勸兩人複合,與自己向劉德華方寄送劇本《和劉德華一起唱歌》情節高度重合。

阿生介紹,2007年12月底,他就把《和劉德華一起唱歌》劇本、項目書原件等材料寄送給了劉德華公司電影部工作人員洽談合作,雙方來往郵件可作為證據。

據環球博納民事起訴狀,原告請求劉德華及6家相關公司停止侵權活動;在新浪網、搜狐網、鳳凰網顯著位置發表經原告認可的公開道歉聲明;連帶賠償原告9999.9999萬元人民币(立案規定的最高賠償金額),并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0萬元及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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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于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對于起訴劉德華是否有蹭熱度之嫌的提問,阿生回應稱,這不是蹭熱度,而是《掃毒2:天地對決》在諸多方面,就是在“完全”抄襲自己的作品,應該說“完全”剽竊了自己的作品《完美情人》更加準确。

記者還注意到,“四川依然美麗”大型公益活動組委會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四川省作家協會原創研室副主任、國家一級作家孫建軍的文章《劉德華居然也抄襲:我們有話說》。該文章稱:“完全有理由隔空喊話:天王巨星級的影視人劉德華先生,你不僅欠阿生導演一個說法,你也欠你的所有粉絲影迷一個說法,你還欠文學藝術這個被視為神聖事業的行當一個說法,你更欠整個社會追求公平正義崇高理想一個說法。”

8月10日,記者從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獲悉,法院已收到環球博納提交的詳細證據,于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

8月12日,記者采訪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春海,以及北京漢德律師事務所孫海天律師。

劉德華該不該成為被告?

對于部分網友認為導演阿生及其影視公司的索賠行為疑似“碰瓷兒”,黃春海律師表示,在文學作品與藝術領域内抄襲是非常困難去界定的,導演(原告)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觀點與主張(《掃毒2》涉嫌抄襲),但這種觀點和主張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那就另當别論了。構不構成抄襲,構不構成侵權,也不是按照某一方的觀點為準,法律上自有判斷的尺度。

因為劉德華成為被告,這起官司引發了廣泛關注。對于劉德華該不該成為被告,黃春海律師稱,如果劉德華隻是單純作為演員參與被控侵權作品創作的話,這個訴訟把他列為被告是有一點争議,但也不能完全說是不對。劉德華作為被告在程序上可能是有這個權利的,但是從電影這種藝術創作的形式來講,演員雖然是創作者,但因為創作産生的法律責任是由制片者來承擔的,所以從個人角度來說,他是無需對影片的創作承擔侵權責任的,所以這個訴訟把劉德華列為被告可能是有些問題、有些争議。

黃春海律師表示,“就影片本身的制作行為來講,不管是他(劉德華)作為監制、制片、演員,還是一個職務行為,他個人如果沒有直接(參與劇本創作),比如說他作為編劇的話可能會有一個抄襲的行為,他如果隻是其他的藝術上的職務的話,從我的理解來講是無需承擔個人責任的。”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紅星新聞)

責編:邵恰

本文來自【河南廣電-映象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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