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無常,沒有人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
意外
如果不幸發生了工傷,不但需要去坦然地面對,而且還需要去積極地應對和處理,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接下來我們就讨論一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内容。
★(真心希望大家永遠不會用到此篇内容)★
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标準
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康複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符合規定的“治療費用”、“夥食補助費”(住院治療)、“交通費和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以及“康複費用”,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意】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隻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才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不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才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2、輔助器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意】
●輔助器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條件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即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産勞動之必需)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否則需由個人自付)
>>⊙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通常為國内市場的普及型産品,如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号産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産品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工傷
3、停工留薪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關于“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費”,實踐中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比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幹意見(粵高法發〔2018〕2号)》中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而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雲高法〔2015〕27号)》中則規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含加班工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注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複發★
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确認需要治療的,可以根據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輔助器具待遇”。
(二)傷殘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評殘後的護理費
【注意】
●2021年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為15556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12964元/月。
2021年深圳社平工資(深圳社會平均工資)
●在2022年,深圳市的“生活護理費”标準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為6482元/月(12964×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為5186元/月(12964×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為3889元/月(12964×30%)
工傷保險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分别為:
☆一級傷殘---->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注意】
●“本人工資”,并非是指工傷職工的實發工資,而是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因此,現實中會存在“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實發工資的情況。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在2022年,深圳市“本人工資”的範圍為:
>>⊙7778元≤“本人工資”≤38892元
工傷
3、傷殘津貼
① 一級至四級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标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待遇(按月支付)
【注意】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
② 五級、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标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注意】
●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在2022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标準為:2360元/月。
深圳市2022年最低工資标準
★再次發生工傷★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廣東省)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廣東省)
【注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因公死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親屬可享受的待遇
1、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意】
2021年“深圳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即深圳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15556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12964元/月。
>>⊙在2022年,深圳地區的喪葬補助金為:77784元(12964×6)。
2、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
☆“配偶”---->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因工死亡職工月工資
【注意】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标準享受撫恤金。
●“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導緻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202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2元。
>>⊙在2022年,全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均為948240元(47412×20)。
三、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相關内容
(一)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當職工發生工傷時,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相應的費用。
如果已經發生了工傷,而且預估“傷殘等級”較高(也就是說“法定的賠償金額”會比較高),為了避免“用人單位”無法賠付而損害工傷職工的權益,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當“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滞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精神損害賠償
在深圳地區,當勞動者因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按照勞動者傷殘等級進行确定,十級傷殘為1萬元,逐級增加1萬元,一級傷殘或死亡的為10萬元。
以上,就是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标準的内容。
本文主要内容回顧:
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标準
三、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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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請參閱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衆号【法律知否】
勞動者維權|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賠償的項目和标準(2022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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