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2008年前後,人社部就下文要求清查社會保險費的代繳行為。我們所謂的代繳挂靠社保,實際上是勞動者通過跟企業簽訂協議的方式,有勞動者自己負擔社會保險費的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企業收取一定的挂靠服務費的方式進行代繳。
社會保險法沒有允許挂靠繳納社保的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有企業和勞動者按照政府規定比例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個人繳納相應的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行為是可以選擇的,從來沒有過第三種情形。
挂靠繳納社保違背社會保險征繳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講,隻有存在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納社保。
職工繳納社保基數的核定,是以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均值計算的。不過職工繳納的社保基數和企業繳納社保的基數有時候是不同的。
有的地區企業繳納的社保基數是所有職工繳納社保基數的總和。一些地區則直接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為總基數,核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負擔部分。第二種方法能夠更明确的顯示出企業繳納的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的部分無關。
就我們所說的挂靠社保的現象,如果用人單位不給我們發放工資,又如何核定社保基數呢?明顯是虛報、造假的繳費基數的行為。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僞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的行為。
未來會越來越嚴格
确實過去的社保繳費核定制度,對于一些參保行為管理不夠嚴格。往往企業申報什麼基數,就是按照什麼基數核定。随着企業越來越多社保部門沒有足夠的專業力量去審核企業究竟是虛報瞞報。
但是随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移交稅務部門以後,相應的形式會逐步改變。畢竟企業要按照法律規定為職工申報個人所得稅。企業的工資總額要嚴格按照會計規定進行審核,否則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如果以後簡化工作流程,嚴格以企業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繳納社保的話,那麼這種虛報瞞報行為都會無所遁形。
不過,現在為了參保制度的平穩過渡,我們仍然維持着社保繳費基數由社保部門核定的流程。随着未來發展的大趨勢,社會保險征繳工作肯定會越來越簡單,越來越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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