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配套費契稅納稅時限?企業原有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産發生的維修費用,是否應當計入房産原值申報繳納房産稅,一直以來,業内人士均執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筆者就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分析與闡述,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房地産配套費契稅納稅時限?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企業原有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産發生的維修費用,是否應當計入房産原值申報繳納房産稅,一直以來,業内人士均執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筆者就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分析與闡述。
實地核實 發現問題
近日,某稅務稽查局對當地一家照明企業的财産行為稅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存在未足額申報房産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問題。在實地檢查之前,檢查人員查看企業土地、房屋建築物登記變更情況及繳納财産行為稅種與金額,實地了解企業近期土地、房産的增減情況。确定企業前期發生了廠房大修、增建與修飾部分車間等情況。同時,重點檢查固定資産科目,對新增部分是否并入原值申報房産稅進行核實,發現其中部分裝修廠房的項目與固定資産科目無法匹配,主要體現在企業為了增加廠房使用功能、改善生産條件和提高廠房利用率,對部分廠房進行局部維修、更新,并與施工方簽訂合同。工程内容有:樓梯間及配電房施工,無塵車間的彩鋼闆隔牆、吊頂、鋪設無塵地闆、空調系統安裝、排風等,共發生建築安裝工程維修費255.49萬元,取得建築安裝發票,借記“在建工程——廠房維修工程”或“在建工程——車間安裝工程”、貸記“應付賬款——A公司”或“應付賬款——個人”,最後結轉“維修費”科目,未将增加的維修費結轉“固定資産”科目。
業内觀點 各執一方
上述維修費是否應當計入房産原值申報房産稅呢?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存在不同觀點。
納稅人觀點
維修費不應當計入房産原值申報房産稅,理由主要有三點:
⒈針對部分房屋建築物的維修金額小,有的車間改造是響應客戶的特殊要求、預計使用時間短,有“今天維修、明天拆卸”的可能,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号)第二條規定,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産原值。
⒉對于原有的裝修物拆卸後再次将新維修費計入固定資産,必将使該房屋建築物原值無限擴大(假如多次維修的情況下)。
⒊零星工程的維修費直接計入“維修費”科目而非“固定資産”科目,不提折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産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稅務機關觀點
稅務機關就有關房産稅法規,結合納稅人實際情況,認為維修費應當結轉固定資産,并計入原值申報繳納房産稅。主要依據有:
⒈國稅發〔2005〕173号文件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
因為該納稅人對廠房車間的彩鋼闆隔牆、吊頂、鋪設無塵地闆、空調系統安裝、排風等工程,不屬于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所以更新後應當計入房産原值。
⒉國稅發〔2005〕173号文件第二條中還規定,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将其價值計入房産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
由此,該納稅人拆卸舊廠房車間的廢舊設施,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但必須提供相關證明,如現場照片、原來設備和設施價值的發票或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等。
⒊不同稅種的規定不可混淆。該納稅人所屬的上述裝修工程顯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該規定是針對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的要求,納稅人可以轉入“管理費用——維修費”科目“費用化”,但不影響計入房産原值申報房産稅。
綜合上述分析,稅務機關提醒廣大企業,對廠房建築物進行局部維修發生的費用,凡屬于房産稅征收範圍的,無論賬上如何結轉,是否屬“資本化”或“費用化”,均應根據國稅發〔2005〕173号文件的規定,計入房産原值申報房産稅。
作者:張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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