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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于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15: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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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于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如何管)1

國家關于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這個文關涉很多人

先看其中幾點内容:

  • 農業農村部門具體承擔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
  • 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标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将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 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 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

還有很多具體規定 莫急 全文如下: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農辦,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宅基地管理,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多方面原因,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本輪機構改革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為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部門職責

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黨和國家賦予農業農村部門的重要職責,具體承擔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主動擔當,做好工作銜接,健全機構隊伍,落實保障條件,系統謀劃工作,創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職盡責,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防止出現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況。要主動加強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确權登記頒證、農房建設等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與農房建設、不動産登記等工作的有序銜接。

二、依法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

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擔。随着農村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任務越來越重,不僅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集體經濟發展和資産财務管理等常規工作,還肩負着農村土地制度、集體産權制度和經營制度的改革創新等重要職責,本輪機構改革後,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鄉村治理等重要任務。但是,當前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不健全、隊伍不穩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十分突出。這支隊伍有沒有、強不強直接決定着農村改革能否落實落地和農民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維護。縣鄉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的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充實力量,落實經費,改善條件,确保工作有人幹、責任有人負。

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依托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内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群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态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産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标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将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标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四、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

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内,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五、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在尊重農民意願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産業發展。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産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過制定宅基地轉讓示範合同等方式,引導規範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六、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财産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并,規範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别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礎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确權登記頒證等工作,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總結基層和農民群衆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及時修訂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辦法。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自身建設,加大法律政策培訓力度,以工作促體系建隊伍,切實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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